小编: “禁养区已经关闭3年,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两审法院判决市政府败诉,判令其限期内履行关闭搬迁的法定职责,时至今日都没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
“禁养区已经关闭3年,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两审法院判决市政府败诉,判令其限期内履行关闭搬迁的法定职责,时至今日都没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老百姓反映禁养区虚假关闭环境污染,给百姓的生活和健康带来危害。”近日,吉林省洮南市万宝镇奶牛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养殖企业成立于2003年5月6日,最初是奶站的模式运营,合法经营到2008年12月16日,从奶站转型成万宝奶农专业合作社,是行政许可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企业证件齐全,手续合法,并且是当地农业部门立项的养殖项目。先后办理了项目备案、环保批复等手续,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由于养殖企业在先,禁养关停在后,地方政府不能以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借口,关停养殖户(养殖场、企业),此举严重侵害了养殖户(养殖场、企业)的合法权益。
养殖企业是行政许可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占地面积25800平方米,其中有1.3垧是承包17年的合同还没有到期。一次性交17年的承包费14万元。是商业价值的承包费(土地局交2万元,水利局交2万元),不是村集体的地,是煤矿破产村支书承包的地转包给我的。当时就知道是建设养殖场用地,养殖场土地是镇领导和村支书合议选址,明知道我建设规模化养殖场需要建设永久性的建筑需投入大量的资金,还不负责任的签了一份简单的合同,村支书就是想以这份合同收取高额的承包费而已,合同内根本没有合同风险提示。
万宝奶农专业合作社,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系对该土地进行养殖业经营。由于上述法规变化,导致专业合作社无法实现对该土地进行经营的合同目的。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后,土地经营权人可以放心地投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没有这条法律条文的保障,我不可能在其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更不可能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心血。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依法给予补偿,符合合同法理。
当地畜牧管理部门于2018年6月11日发布《关于注销<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决定》之后,在2018年11月17日环保部门下达《关于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的通知,通知养殖企业所在地已经划定为“禁养区”,要求养殖企业停止经营,关闭养殖场。为此,养殖企业积极配合市里工作,按照要求迅速处理销售奶牛,只有留存的42头牛还在养殖场,等待补偿到位马上处理。
2017年7月,当地政府作出的洮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及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关于禁止在畜禽养殖区内规模化养殖的通知,使养殖企业有理由相信自己所从事的规模化养殖,因禁养区划定后无法继续进行养殖,用益物权被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严重的损害了养殖企业的经济损失,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由政府依据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目的在于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国家为什么划定“禁养区”,划定“禁养区”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什么叫“禁养区”?已经划定的“禁养区”并且“关闭了养殖场已经3年了”还能复养吗?希望能够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农业部门立项的养殖项目《洮南市万宝镇鑫源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这是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规模化养殖企业。由于环境整治的变动,关闭了养殖企业3年,不履行职责,现在老百姓反映“禁养区虚假关闭”污染环境,市里又换一套方案把皮球踢给镇里,说规模化养殖场又变成了不够规模,想继续拖下去。
我们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一种涉嫌行政失职的不负责任行为。这个胜诉的案件,是对行政机关懒政、怠政行为提出一个警醒。法律既然赋予了行政管理的权利,那行政机关不去积极履行职责,那最后造成不良后果,就要为此买单。恳请上级领导予以高度重视,让当地有关部门给个明确的说法:什么叫规模和不够规模,我们现在是关闭的状态,没有经营跟不够规模不搭边。到底让养还是不让养?500头牛的规模化养殖场已经关闭3年的时间了,实在是停不起呀!养殖场附近的居民以及全镇的居民都希望养殖场远离居民区(影响市容、环境污染、噪音扰民),还百姓一个平静健康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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