噩梦!“代持”股权遭法院扣留“挂名”法定代表人一夜负债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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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你能想到,代持股权会为自己惹来一大笔官司,赔到家底掉光吗?根据公开数据,2016年以来几乎每天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离职,其中一些董事长还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上市公司董事长这位置

 你能想到,代持股权会为自己惹来一大笔官司,赔到家底掉光吗?

根据公开数据,2016年以来几乎每天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离职,其中一些董事长还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上市公司董事长这位置成了火山口。

对于非上市公司,如被法院强制执行,董事长会承担被拘留的风险,如果是股东,可能还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帮人代持一不小心就把自己“帮”到坑里。

彭竣女士的遭遇,堪称一部剧本。

小编见到彭竣女士时,她对于2016年徐汇法院扣留15日的经历历历在目,她说:“当时法院扣留我时,我一脸迷茫,后来知是因为我是上海彩门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江市中皓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拘留我。其实我只是为老板李明晓代持股权、代李明晓作为法定代表人而已”。

彭竣称,她上世纪90年就为香港籍人士李明晓打工,从事主营服装的出口。2002年,李明晓告诉彭女士自己需要设立上海彩门公司,希望彭竣代持股权并作为名义法定代表人,同时代持的还有其他员工(后来转让给了李明晓的堂弟李华峰)。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组织工厂生产服装,再通过中皓公司代理出口,出口给李明晓在香港设立的香港彩门公司,香港公司再支付外汇货款给中皓公司,中皓公司扣除代理费后,货款给上海彩门。

彭竣称,上海彩门公司是典型的家族企业,负责人为李明晓,全权管理着经营、人事、财务等,上海彩门公司的办公地址也在李明晓的作为产权人的房屋里,李华峰作为采购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会计是李明晓的亲戚朱研。彭竣为此出示了邮件,邮件显示上海彩门员工在案件中陈述,员工一致确认李明晓为上海彩门的老板。

噩梦!“代持”股权遭法院扣留“挂名”法定代表人一夜负债千万

彭俊多次辞职无果

代持期间,彭竣多次向李先生提出辞职并要求更换法人与股东,但都被李先生推诿拒绝。彭竣只能无奈继续挂名。直至2013年初,中皓公司起诉上海彩门公司开始,彭竣的代持股权、挂名法人噩梦正式开始了。

 

彭竣称,实际股东李明晓与李华峰与中皓公司勾结,虚构债权,最后达到让她承担的目的。给她设套,总共分三步。

第一步:”虚构债权,虚假诉讼”?

 

小编看到徐汇法院的两份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600号和601号判决。

 

根据600号判决书,经上海彩门公司股东及财务负责人李华峰盖财务专用章对账,上海彩门向中皓公司借款200余万元,显示担保人包括李明晓、李华峰,中皓公司只要求上海彩门公司支付这笔借款,放弃了对李明晓、李华峰的担保责任。

 

根据601号判决书内容,上海彩门将货物交给中皓公司,中皓公司代理出口到香港彩门公司,香港彩门公司向中皓公司支付外汇货款,中皓公司扣除代理费后,将货款再支付给上海彩门公司。但,根据上海彩门和中皓公司的协议,香港彩门公司应付的外汇竟然由上海彩门支付。由于外汇没有收到,经过公司股东及财务负责人李华峰盖财务专用章对账,上海彩门应付中皓公司100余万美元。

彭竣称,具体怎么回事,她不清楚,为什么会有判决中的证据,她也不知,以为与自己无关,诉讼的时候公司财务出庭,财务只是坚持说不欠钱。但面对不知如何形成的证据,还是败诉了。

随着彭竣被法院拘留,彭竣坚持认为这是虚假诉讼,自己碰到了仙人跳,中皓公司、李明晓、李华峰等人作局,虚构债权。她的理由是:李明晓与中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振中另有合作,所以故意虚构了债权,伪造了证据,由上海彩门承担了虚构的债权,最终转嫁给彭竣个人。再说外汇应当由境外公司支付,怎么能由境内公司支付,这是逃汇行为。而且,作为货款的外汇,扣除少量代理费后应归上海彩门公司,应该是中皓公司欠上海彩门公司才对,怎么会会由上海彩门公司支付。加上,中皓公司故意不起诉李明晓、李华峰这两个担保人,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

第二步 申请破产,继续“虚假诉讼”

 

彭竣称中皓公司李振中带着黑社会人员向他逼债,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向徐汇法院申请上海彩门公司破产,法院进入执转破程序。她将从税务机关处获得的部分账册和公章给了破产管理人,“当初是因为会计报税,将账册和公章交到税务机关,我从税务机关拿到的”

 

紧跟着,她发现破产管理人起诉她。

 

至于破产管理人为什么起诉她,她表示难以理解,她披露了一个细节,那就是破产管理人故意不告知法院她的联系方式,导致法院公告送达。“如果我不注意的话,这个案子就可能缺席判决了,显然对我不利。”

 

破产管理人起诉的依据是李明晓的《情况说明》,要求彭竣归还侵占货款,因为应付中皓公司的货款都由香港彩门公司支付给了彭竣个人。

 

根据《情况说明》,李明晓称上海彩门公司与他无关,实际控制人是彭竣,他应当付给中皓公司的货款都付给了彭竣等个人。

 

但是,小编获取的一份徐汇法院的审理细节,《情况说明》竟然是中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振中制作的,内容不实,自相矛盾,法院不采信。李明晓一方面承认应由香港公司而不是上海彩门支付外汇,一方面自相矛盾,又说应当货款应当由上海彩门公司支付,声称有香港彩门公司、中皓公司和上海彩门公司的三方协议,但拿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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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矛盾的情况说明

面对法官和彭竣的当庭询问,彭竣称:“李明晓要么前言不搭后语,要么自相矛盾,要么拒绝回答,双腿不断地颤抖,昔日的老板无地自容,不敢正视,不知道他和中皓公司私下达成了什么协议。” 彭竣又称:“同样的《情况说明》,李振中也要求别的员工签字作证,其他员工明确表示与事实不符,被其他员工拒绝了。”彭竣向小编出示了庭审笔录和其他员工发给她的邮件。

 

彭竣称她一再向法庭要求李振中出庭说明,但李振中并未出庭,“他不敢出庭,明显这个案子是他策划的,明目张胆地第二次策划了诉讼”彭竣称。

 

彭竣称,这个案子将李明晓推到前台,很明显,李振中、李明晓和李华峰继续合谋作假。

 

彭竣向小编出示资料并称,破产管理人应当尽最大努力地为上海彩门公司追回债权,令她无法理解是,她向破产管理人反复说明中皓公司、李明晓和李华峰等人制造了虚假诉讼,要求破产管理人申请再审,但被拒绝了。同时,令她诧异的是,她要求破产管理人起诉中皓公司,追讨扣除代理费的货款,但又被破产管理人拒绝了。

 

破产管理人的所作所为又是一个谜。

彭竣的风险近一步放大。

 

由于彭竣不掌握上海彩门账册,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无法进行,很可能就会追究股东责任。账册去哪里了?彭竣称她不参与公司管理,不可能掌握账册。她认为应当由李明晓和李华峰控制,但,彭竣也出示了中皓公司李振中的录音,彭竣认为录音中显示李振中在看上海彩门的账册,说明账册交给中皓公司。

 

账册在何处成谜。如果查出来有人隐匿或销毁账册,这就涉嫌刑事犯罪。

 

彭竣认为破产管理人有很大问题,比如没有扣除40余万美元、放弃追讨中皓公司大额债权、无理由地配合中皓公司,不顾法院推翻了的李明晓《情况说明》,仍然引用,自说自话地认定她和她老公司为上海彩门的实际控制人。

小编看到,徐汇法院以账册不全和无法清算为由,出具了终结破产裁定,裁定称债权人可向上海彩门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等追究清算责任。

第三步,追究彭竣清算责任,再次放弃对李明晓和李华峰的追究

 

中皓公司根据这个破产裁定,向杨浦法院起诉,要求彭竣支付上海彩门应付中皓公司的债权。“这是中皓公司、李明晓和李华峰实现计划的最后一步”,彭竣称。

 

“杨浦法院的法官反复向中皓公司代理人说明,追究彭竣清算责任,也可以同时起诉李华峰和李明晓,但中皓公司坚持不起诉李华峰和李明晓,这不符合常理”彭竣说。“在这种情况下,李华峰作为第三人,配合中皓公司追究我的责任,这充分说明了中皓公司与李华峰李明晓一起虚假诉讼,陷害我。这戏份在太足了。”

 

彭竣展示的庭审笔录显示:李华峰否认他参与了对账,按这个逻辑,李华峰应该不清楚才对,但他却认为600号和601号判决没有问题。笔录还显示:李华峰对于中皓公司的起诉统统认可,对于此前李明晓的说法统统认可,除此之外,李华峰还称彭竣就是上海彩门的实际股东,他持有的股权是代彭竣持有的,是彭竣控制了公司,彭竣将上海彩门公司的资产转移给了彭竣老公的公司。小编发现,这个公司的股东是李明晓,监事是李华峰。

 

四.彭竣向吴江外管局和吴江税务局等部门举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彭竣称“没想到这么明显的问题,我却无法找到救济方法,我也很无助,期间我向吴江市外汇管理局举报,要求查清香港彩门的外汇到底是不是支付给了中皓公司,但外管局却最终以与我没有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我没有资格知悉和追究责任,为此,我起诉了外管局,没想法法院竟然支持了外管局的做法,可这明明与我有关”。

 

另外,她也向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如果中皓公司真的存在外汇未到账却予以核销的情况,那么中皓公司同时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可以会涉及刑事责任。2019年底举报的,根据规定应当3个月之内给回复,现在已经6个月了,但现在还没有回复。

 

彭竣称,她去年已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在等回复。彭竣称,她还会向纪委等机构举报。她坚信正义会到来,虽然她已经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五.关键证据显示,债权不存在

 

彭竣出示了中皓公司向外管局提交的资产负债表,称“不过,根据中皓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600号和601号判决项下的货款和借款,应体现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一栏,但根本就没有显示,说明中皓公司自己都承认债权不存在。”

 

彭竣说“还有,中皓公司已经承认601号判决项下的外汇已经核销,说明,外汇中皓公司已经收到。”对此,李振中的解释是“批准核销”,就是说是别的订单的钱放到了案涉的订单下了,对于证明这个观点的证据,表示没有。

 

有趣的是,根据601号判决,2009年开始,香港彩门公司就再也没有向中皓公司支付过货款,因为应当由上海彩门公司支付。但,根据中皓公司出具的部分银行流水,显示香港彩门公司2009年之后,实际已经向中皓公司支付了至少40余万美元,极有可能中皓公司伪造了证据,说明前面的判决是虚假诉讼。

 

彭竣说,这些关键证据已经提交给了法院。

 

彭竣说,李明晓、李华峰和中皓公司就在那里表演,连续在三次庭审中,一路撒谎,一路成功地表演下来,令她无奈,她反复提到索尔仁尼琴的一句话“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也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但是他们依然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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