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要买房的注意了!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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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如果问起,恐怕很多人会这么回答:房屋买卖时,办房产证时要交的一种税

  如果问起,恐怕很多人会这么回答:房屋买卖时,办房产证时要交的一种税。这种答案,很多是根源于亲身经历。在所有税收中,契税是种很特别的税。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大约在东晋的时候,中国开始征收一种税,名字叫“估税”。人们买卖田宅、牛马等的时候,如果立有契据,官府就要征税,买卖双方都要缴。

  官府会把这些契据登记在案,将来如果因为所有权产生纠纷,就有据可查了。在官府登记过后,想把别人的土地、房屋冒为自己的,可能性会很小。

  只不过因为买方是主要的受益者,让卖方缴税,不大合适。所以,大约在宋朝的时候,这种税改成由买方承担,而且主要适用于房屋、土地买卖中。由买方承担,这是契税的很重要一个特点。

  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很多地方都有减免契税的政策,基本上没有5%的契税,大多数都是按照2-3%来征收...)

  我国现阶段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新“契税法”税率与其一致,并未调整。网传的“1%、1.5%税率”,属于财税部门另行规定的个人购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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