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房产企业疑遭“碰瓷式”维权一审判决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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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花费8年时间,累计投入1.1亿元,在河南滑县开发了价值近3.5亿元的“家源阳光城”小区

  花费8年时间,累计投入1.1亿元,在河南滑县开发了价值近3.5亿元的“家源阳光城”小区。作为开发商的安阳市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家源地产”)法定代表人杨智庆,原本以为自己可以苦尽甘来,却在2018年9月17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开具的一张《立案受理通知书》:两名在6年前就已退股的“合作伙伴”张保丰、崔士路,因其在2010年各投资160万元参与“合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项目三分之一的“利润”。

  合伙投资如果中途退股就不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益,这是再普通不过的商业法则。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滑县人民法院在此后作出两次一审判决均支持了原告张保丰、崔士路的诉讼主张,而且还超标的查封了被告家源地产的在售房产。

  这让杨智庆悲从中来的同时,也让滑县人民法院为此陷入了“超时限审判”“不让证人出庭”“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等方面的质疑。

  2021年2月22日,因家源地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案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记者发稿,该案还未作出二审判决。

  2010年12月28日,通过张保丰、崔士路、彭向普三人介绍,家源地产(乙方)与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广通公司”)签订一份《联合开发合同书》,约定广通公司提供位于滑县人民东路65亩土地,以每亩22万元的价格作为项目成本投资,家源地产投入建设资金开发,利润按税后五五分成。该合同签订时,崔士路作为“中间人”在合同上签字。

  此前,在家源地产与广通公司协商期间,崔士路、张宝丰、彭向普三人认为该项目利润较大,就向杨智庆提出入股合作开发的想法,2010年12月23日,便三人与家源地产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书》。

  合同约定以入股资金为合作方式,约定家源公地产占股52%,乙方崔士路、张保丰、彭向普三人各占16%;约定第一期计划投资1000万元,其中家源公地产投入520万,崔士路等三人分别投入160万元(共480万元);后续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按照比例出资,所投资金不计算利息。

  同时约定,该合同协议是在家源地产与广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各占50%利润)基础上签订,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25元留甲方(家源地产)管理费后,双方再按所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同上还注明,如一方违约,需对其他方赔偿损失,赔偿额为自己投资总额一半,并且不能进行利润分配。本合同正式合同、合同副本各四份,每人各执一份正、副合同。

  2010年12月24日,张宝丰、彭向普、崔士路三人分别投入资金160万元(共480万元),家源公地产投入520万元。家源地产给张宝丰、彭向普、崔士路分别出具了160万元入股资金收据。至此,联合开发项目,在广通公司、家源地产、张保丰与彭向普、崔士路的共同参与下,开始运营。

  记者采访核实,在与上述三人签订合同后刚满三个月的2011年3月24日,张保丰就从家源地产借走110万元,此后又多次向家源地产小额借款。

  对此,杨智庆向记者透露,从2011年开始,安阳当地疑因爆发融资危机,致使张宝丰、彭向普、崔士路三人无法筹集资金注入项目,于是,崔士路、张保丰等人分别向其提出退股意见,“当时项目资金非常紧张,但家源地产还是同意了三人退股的意见。”

  直至2012年1月1日,崔士路便以“张保峰”的名义认购了8套房屋,估价200万元,用于抵偿其160万元投资款的方式退股,其手中160万元入股资金收据及合同协议被安阳家源地产收回并当场销毁,这也是在一审诉讼期间,崔士路无法向法庭提供联合开发合同及股金收据原件的原因。

  2012年5月4日,因在管理问题发生矛盾,广通公司(甲方)便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家源地产(乙方),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由家源地产返还其建设用地。同时,家源地产提起反诉,认为合同应该继续履行,广通公司违约在先,没有按合同约定搬迁,请求判令广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不久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双方解除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土地使用权及在建的4栋楼房属于广通公司,广通公司返还家源地产投入资金和借款共计3114万元。双方不服,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10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合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房屋归家源地产公司所有,二审判定家源地产支付土地使用权对价及搬迁补偿款近3000万元。

  随后,广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于是,在经过长达3年之久的诉讼,广通公司最终退出联合开发项目建设。此时 ,家源地产已经实际投入了6000万元建设资金。

  杨智庆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初合作开发的时候,由于崔士路欠债很多,更没有渠道再筹集资金投入项目,因此崔士路才要求主动退股,用8套房屋偿还他人债务。

  “跟广通公司打了3年官司,当时在建房屋都停止建设,公司资金也有困难。事实上,在与广通公司打官司期间,张宝丰、彭向普、崔士路三人都已实质上退出了该项目合作,加上打官司公司出现困难,彭向普、张保丰两人的退股事项才分别拖延到2016年和2017年处理。之前在最困难的时候,张保丰、彭向普、崔士路他们从来没有过问项目建设的问题,更未提过联合开发项目的一字半句。”杨智庆说,直至2017年12月,张宝丰委托其连襟马某金共拿回164万元退股金后,因其债务缠身,之前常在外地躲债,经常找不到人,故张保丰的160万元入股资金收据、联合开发合同书未能及时换回和销毁。

  记者了解到,2016年7月22日,彭向普在获取“家源阳光城”的5套房屋后,并出具了退股证明:“2011年1月和家源公司合作开发家源阳光城小区项目入股160万元,后因其他原因入股未成,双方协商改为借款,2016年7月经双方协商用商品房抵账,双方债务全清。”

  证据资料显示,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至今,“家源阳光城”项目均由家源地产单独操盘,后续引入其他资金建设,使得该项目才得以继续完成。

  2018年9月8日,“家源阳光城”开发项目接近尾声,原本被杨智庆认为早已退伙的崔士路与张宝丰,仅有张保丰向法院提供一份未被换回销毁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书》及股金收据,以合伙关系存续为由,两人共同向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安阳家源地产支付其合伙投资款及应得受益款共计2900余万元。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此前的2018年8月17日,张保丰与崔士路用3万元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拿到一份3000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函,查封了家源地产近6000万元的资产(银行存款500万元和65套房产)。

  杨智庆称,2018年11月26日,滑县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当日,主审法官闫学稳独立审理,没有组成合议庭,因时间原因,连双方提交的证据都未质证就结束了庭审。

  “随后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不闻不问,直到2019年7月25日才进行第二次庭审。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使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但该案直到2020年2月17日才作出一审判决,时间长达17个月,严重超期。”家源地产的一名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2020年2月17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0526民初9084号)。该法院认为,本案为合伙企业纠纷,张保丰获得164.6万元款项、崔士路获得8套房屋抵顶200万元不能证明其退出合作,双方没有退伙协议。

  对此,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家源地产没有向法院提供张保丰、崔士路两人有与案外人彭向普一样的退股简单证明,因此支持了原告张保丰、崔士路的诉讼主张。

  同时,该法院认定张保丰所得款项与被告系债权债务关系,崔士路所得8套房屋系居间费用,且被告也承认给崔士路的居间费为40万元,只是多少存有争议。对于家源地产提出的崔士路和张保丰早已退股伙的事实,以及崔士路未提供联合开发合同和股金收据原件、崔士路与张保丰共用一份合同与股金收据原件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合法性等问题,判决书对此却只字不提。

  滑县人民法院还认定,根据原被告的现有数据,认定家源地产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总利润1.589亿元,两人共占32%股份为5085余万元,因此判处被告家源地产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两原告共2500万元,案件受理费16.68万元由家源地产负担。

  家源地产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12月12日,滑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2020豫0526初5840号)。与第一次一审判决书不同的是,该判决书只是将案由“合伙企业纠纷”改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该判决书还作出认定,原告张保丰与被告之间的债务及原告崔士路的居间费及所设涉崔士路代张保峰签字认筹的意向书确定的8套房屋问题,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处理。

  判决书最后判决被告家源地产在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两原告投资款及盈余利润共计人民币2482.0890万元,案件受理费16.68万元由原告承担4000元,其余由被告负担。

  记者采访了解到,家源地产对滑县人民法院超标的冻结其资产提出异议后,滑县人民法院多次修改民事裁定书内容。

  杨智庆告诉记者,滑县人民法院随意超标的查封资产,给其公司带来灭顶之灾。他说,2018年正是滑县的房价高峰期,由于法院超标的查封使剩余房屋滞销,600多个车位无人问津,不仅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数千万元,更重要的是影响了规划部门对该项目的验收,业主的房产证无法办理,导致企业失信于业主。

  一名知情人称,阳光财产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重客二部经理周永飞透露,当初张宝丰、崔士路二人申请担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全部是复印件,但保险公司对申请资料只是形式上的审核,查封的行为是由法院来完成的。

  此案一审从2018年9月17日立案到2020年2月17日结案,历时17个月。对此,家源地产负责人杨智庆认为,这是法官在故意拖延时间,以达到逼迫企业答应张宝丰、崔士路提出的诉讼条件。

  他说,“家源阳光城”项目至今未经规划部门验收,项目也未进行审计,滑县人民法院却认定该项目盈利1.58亿元,崔士路、张宝丰二人应获得利润5000万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有悖法律常识。

  对此,家源地产一名代理律师认为,此该案的焦点是崔士路、张保丰早已退伙,目前未有合伙、合资开发股东的资格,滑县人民法院缺乏事实依据,在没有严格审查、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仅凭一张转账凭证立案,草率做出判决,显然有悖司法公正。

  “安阳中院撤销了滑县法院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也给了滑县法院一次纠错的机会。然而滑县法院一错再错,重审后再次作出几乎同相同的判令结果,如此作出8倍盈利的判决,完全是巧取豪夺。”

  杨智庆说,一审判决目前虽未生效,但其无法承受其诉累之苦。“房地产投入非常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项目实际投资已达3亿元,崔士路、张宝丰二人仅凭在9年前投资320万元,就能占有整个项目32%的利润?”

  家源地产的另一名法律顾问也认为,一审判决完全是围绕张保丰、崔士路的利益进行,罔顾事实和证据,对法律任意曲解,不顾社会常识、经验法则而随意形成错误判决。

  对于上述说法,3月22日,记者来到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联系采访事宜。该院办公室一名负责媒体采访工作的汪姓负责人表示,院领导要求记者去县委宣传部备案才能接受采访。滑县县委宣传部外宣科一名女工作人员则回应称,记者采访不需要到宣传部门备案,可以正常采访。

  随后,记者多次拨打汪姓工作人员的电话均未接通,记者试图发短信与其联系采访,均未获回应。同时,记者致电滑县人民法院院长史军峰联系采访事宜,其未予接听,给其发短信也未获回应。

  在“家源阳光城”小区门口,记者采访了崔士路。崔士路否认了自己早已退伙的事实,也否认了其手中没有合同书和股金收据原件。他认为,自己在2010年投入的是真金白银,杨智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投入资金有多少。他还说,给杨智庆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业务,自己当然应该拿到居间费用。不过,崔士路在多次庭审中承认其居间费用并没有证据证实。同时,崔士路还承认,当时三人参与家源地产合作开发是由他提的建议。

  对于崔士路共享张保丰的证据提起诉讼的缘由,崔士路回答时不置可否。随后,记者又致电张保丰采访求证,但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发给其发短信也未予回复。

  杨智庆则认为,真相只有一个,崔士路与张保丰就是想“讹”他一笔。“我相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定会公平公正的作出判决。”对于事情的进展,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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