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我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两家公司(实质上两者是一家)联手对我‘下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我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两家公司(实质上两者是一家)联手对我‘下套’,恶意诉讼,法院也未能为我主持公道,给我造成5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12月16日,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的常某魁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是一位农民,也是吉林市金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桦甸市分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5月,因企业经营需要,我向永吉农商行贷款500万元。按合同(已还200万元)期限为三年,还款日期为2017年5月20日。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还款100万元,2015年至2016年5月20日还款100万元,2016年至2017年5月20日还款300万元。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华日小贷就起诉了我公司,对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影响。
当时,贷款银行永吉农商行推荐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创公司),为我贷款提供担保,我需要缴纳高额的担保费。为取得贷款,我同意青创公司担保。青创公司为了约束我按期还款,要求我提供反担保,并与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华日小贷)联手制作了两套反担保的相关文件,在担供担保前后要求我必须签订,否则无法取得贷款。
反担保的第一种形式,是与华日小贷的股东窦某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仲裁协议,约定我将名下位于口前镇蓝旗村总面积931平方米的房屋和土地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窦某志。后以虚假的发生争议为由,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自行到吉林仲裁委员会取得“2014吉仲裁字第131号”仲裁裁决书,随时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办理产权过户。仲裁以后,窦某志向吉林市中院申请执行,但主动要求中止执行。
反担保的第二种形式,是与华日小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日小贷向我提供1500万元的循环借款,月利3分,并用华日小贷股东莫某惠、杨某福、窦某志的个人账户向我的账户汇款,但汇入以后立即再转回华日小贷其他股东或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有银行流水凭证)。事实上,我并未取得分文借款。
这样,我在永吉农商行贷款500万元,到期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华日小贷及青创公司为了防范我无法还款,在2016年9月即向船营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我还款3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华日小贷已经承认该诉讼是防范风险,法院也已经调取银行流水证明了华日小贷用其股东窦某志的账户转入我账户的300万元在汇入一分钟以后再次转入华日小贷员工孙某超的账户,事实上我并未取得该汇款,但法院仍然判决我还款。我不服此判决依法上诉,吉林市中院维持原判。
华日小贷与青创公司为关联公司,联手设计陷阱,坑害银行贷款客户。两家公司办公地址同为船营区河南街95号。华日小贷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莫某惠,股东9人,分别为陈某、莫某惠、窦某志、杨某福、陈某珍、赵某、陈某萍、程某、张某宁;青创公司注册资本一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某福,股东3人。其中股东陈某出资9950万元,股东吉林市青少年宫出资30万元,股东吉林市团校出资20万元。由此可见,股东青少年宫和团校只是象征性的出资50万元。本人虽无法获得直接信息,但有理由怀疑由于青少年宫和团校象征性的出资,大股东陈某获批“青年创业”名称并取得国家青年创业资金用于个人牟利。事实究竟是否如此,有待相关部门核查。
由以上公司登记信息可知,华日小贷股东杨某福为青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青创公司占股99.5%的大股东。青创公司或是华日小贷的获利工具。双方联手,利用银行贷款客户的迫切用款需求,要挟其签订高利贷款协议和虚假的买卖协议,以担保之名,行放高利贷之实。被其坑害的银行贷款客户只能任人宰割。据了解,在几年的时间里,仅在法院起诉或执行的银行贷款客户就有数百人之多(有法院裁判文书为证)。
为此,船营区法院查封了我公司的银行所有账户,导致公司无法运转。经办人孟某某让我花1.7万元上船营区法院解开查封,给我打的白条。
2016年6月份,莫某惠派多人到我公司要钱,辱骂、威胁、大吵大闹。华日公司王总说“莫总要见见你”,我说“那好,我和他讲讲理”,但是等来的却是华日公司的威胁,扬言先要弄死我,在弄死我儿子,弄死我全家,不让我在吉林市和永吉住。如此不可一世,其背后或有“保护伞”。期盼上级领导能够深入实地,抽丝剥茧,查明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还百姓一个清白。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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