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长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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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及《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天长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及《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天长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及《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130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完全中学初中部分(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四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在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主要是根据国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和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和在校学生人数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足额安排的资金;国家对城市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学校的补助奖励资金等。

  第七条中小学校预算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事业发展及财力,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遵循“综合预算、定额保障、分校核算、绩效考评”的原则,纳入学校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第九条市教育局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分配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十条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资料印刷、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仪器设备及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预算。各项资金必须按序时进度、支出标准和预算用途规范使用,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任意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

  1.教师培训费按照中小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中小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开支。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学校信息技术费应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10%。

  2.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严禁公款旅游。

  4.建立公务招待用餐相关制度,严格按招待费标准及开支范围执行,从严从紧控制招待费支出。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经费审批、实物管理等程序,实行物品采购并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明确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会计科目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事业支出明细表》规范设置,支出按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准确反映学校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和人力不可抗拒等客观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中小学校按规定程序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定期对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按时填报在校生学生学籍,保证在校生与学籍一致。市教育局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数等基础数据的统计与管理,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出现“双重学籍”、“在籍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核管理,确保经费支出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县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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