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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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号厂房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号厂房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号厂房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号厂房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夏天科教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夏天科教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由于本次交易中,夏天科教并未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导致夏天科教在当代明诚中的持股比例未来将从5%被动稀释至4.17%,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买卖当代明诚股票的计划。

  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9](1578)号《关于核准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当代明诚于2019年12月17日向当代集团、李建光、喻凌霄及李红欣发行97,436,437股份募集82,626.10万元。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份增加至584,618,623股。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4,359,014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由于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中夏天科教未参与认购,因此在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夏天科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总股本比例降至4.17%,持股比例低于5%。

  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2018年6月2日、2018年6月19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17日、2018年8月22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7月11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9年9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9](1578)号《关于核准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本次非公开发行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当代明诚股份累计被质押 23,070,000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当代明诚股份的94.71%,详见当代明诚于2018年12月4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162号)。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当代明诚股东,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当代明诚股票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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