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严重计算错误致一民业陷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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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仲裁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和仲裁案件的不断攀升,各种消极因素对仲裁机构、仲裁队伍的影响和侵蚀不容忽

 仲裁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和仲裁案件的不断攀升,各种消极因素对仲裁机构、仲裁队伍的影响和侵蚀不容忽视,一些仲裁机构负责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合法性和权威性,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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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本人团队与某央企在建设装饰施工合同欠付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提请青岛仲裁委裁决,于2019年11月作出的《裁决书》,存在多处歪曲事实、遗漏仲裁请求以及严重的计算错误,给我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导致我司好端端的一家微型民营企业陷入绝境。”近日,深圳美某装饰公司青岛分公司徐某员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根据《仲裁法》之规定,我方就裁决书存在错误提出补正申请,涉及5个方面存在的错误裁决。1、欠付工程款达7年之久,没有计取逾期付款利息达7724680.85元,其中金额数字计算错误即达4859176.7元;2、误工、窝工损失费,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基本数据少计算费用384330元;3、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费用为136664.67元,提请仲裁而漏项;4、青岛仲裁委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担保发生的保全费和担保费,仲裁庭没有审理查明,属漏项仲裁,涉及金额65100元;5、仲裁费和鉴定费的承担,分配承担比例计算错误,导致申请人多承担费用至少66753.69元以上。合计达830余万元以上。

    但是,青岛仲裁委仅仅就其中利息计算错误象征性补正69673.33元。补正额仅占应补正金额的0.8%。首席仲裁员胡某鉴和另两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均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该计取利息,由如下事实佐证证明。

    其一,《裁决书》第41页认定“资金的特征决定了谁占有资金将同时享有资金产生的孳息,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申请人工程款,相当于占有了申请人的资金”。由此证明仲裁庭已经形成计取利息意见,并形成文书,但被青岛仲裁委要求修改,而计取利息的基本判定意见未能即时涂改掉。

    其二,2019年8月13日,在已经全部庭审结束后,又增加一次专门计算利息的开庭,三个仲裁员当庭宣布本案应计取利息。

    其三,首席仲裁员胡某鉴与当事人徐某员通话证据,三番五次表明仲裁庭计取利息的态度,矛头指向秘书处副处长郭某和秘书田某某执意不计取利息,不予补正。

    上述事实证明,利息的计算是由青岛仲裁委的秘书田某某及其领导郭某负责。不同意计取利息,故扼杀利息归零。“这么大金额不计利息,对你不公平”胡某鉴说。胡某鉴表示集中努力补正利息计算存在的错误,全力去做郭瑞的工作。

    但补正被郭某、田某某扼杀了。向青岛中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以“只管仲裁程序,无权管辖实体内容”为由,裁定驳回撤销的申请。至此,从2020年11月起,申请人不得不多次反映情况,信访材料先后被转至青岛仲裁委处理。

    青岛仲裁委第一次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收到已是2022年春季,其内容不实之处有23处之多,经整理一一予以驳斥。青岛仲裁委监督处的处长张某某首次邀约当事人,也曾理直气壮认为仲裁庭裁决无误。当徐某员具体阐述裁决错误后,张某某第二次约见时已初步意识到仲裁存在的严重错误。于是提议申请人放弃其它错误裁决的追究,集中解决焦点问题如何补正利息计算错误。并当场商定,申请人就双方已确定认可的造价48534576.65元所产生的利息,重新独立计算利息提交仲裁,张某某表示向领导汇报努力争取补正。于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提交文件《利息计算及其说明》。2023年4月19日,张某某为更准确的掌握焦点问题,再次邀约徐某员核实补正的依据及法律规定。

    焦点问题:《仲裁书》第43页裁决:“仲裁庭最终采信本案鉴定结论,由于本案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在本案审理中,依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扣除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数额予以确定,……利息确未发生”,故不支持申请人主张利息。

    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造价是“6968852.35”元不予支持利息,但提请仲裁前双方已确定造价“48534576.65”元,不在鉴定造价内,应计取利息。而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仲裁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仲裁庭应当补正”。

    2024年张某某工作岗位变动,移交李某某副处长接手。为使其全面了解本案,于2024年7月6日向其发出文件《存在的计算错误,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应予以补正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2024年6月24日,青岛仲裁委第二次发出《信访答复意见》,由原参与人田某某执写初稿。其内容谎话、骗话连篇,避重就轻,不敢涉及焦点问题。否定了双方原已形成的初步共识。申请人多次发出文书质疑遭拒。

    综上所述,青岛仲裁委故意枉法裁判,故意袒护枉法裁判,严重违背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之规定,执意坚持错误裁判,拒不执行《仲裁法》关于“计算错误”应予以补正的规定。故意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或已涉嫌构成枉法仲裁罪。

    本案中值得引起关注的现实情况是,当仲裁庭完成《裁决书》后,必须交由仲裁委的秘书处进行“核阅”,实际上借核阅“程序”之名,行“核阅实体之实”,导致非法干扰仲裁庭的裁决活动。甚至不按仲裁委意见裁决则无法通过,必须修改到仲裁委满意的意见为止。这已经是行业的公开秘密。仅有少数仲裁员能顶住压力,客观公平的了案。但大多数仲裁员只能为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案打开绿灯。

    身为一家微型民营企业,我司依靠高利贷款和住宅抵压贷款,以及向农民工贴息的方法等完成本案工程。由于青岛仲裁委员会违反《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枉法仲裁,给我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导致我司好端端的微型民营企业陷入绝境,公司倒了,跨了,员工散了申请失业救济金了。

    仲裁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规范仲裁履职行为,严明仲裁执业纪律,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要求补正枉法裁判给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对相关人员涉嫌枉法仲裁的行为予以追究,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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