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在与妻子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4个多月后,我被以殴打他人的事由受到行拘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思前想后,一些疑惑在我的脑海中萦绕,挥之不去,期盼有关部门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在与妻子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4个多月后,我被以殴打他人的事由受到行拘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思前想后,一些疑惑在我的脑海中萦绕,挥之不去,期盼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有识之士帮我解疑释惑。”5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泗塘七村社区居民陈某明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一份题为《一起家庭纠纷引发的风波》的书面反映材料中,陈先生陈述了事情经过:2023年7月2日,我在家中与妻子王某华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后,王有自残及伤人行为,为阻止其自残及伤人行为发生了肢体接触后王报警。民警到现场后,看到了王某华自残用的小水果刀及挥舞铁榔头砸坏的门,把我们夫妻俩带至派出所。当时到现场的民警认为我们有肢体冲突但未打架,当天的接警记录也显示“未打架”,没有打架行为的发生。
同年9月28日,接民警电话通知要我到派出所去。民警顾某某告知我:你妻子王某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且事发后第一次与我作笔录,当时的说法是要我接受妻子王某华的法医鉴定报告而做笔录,并非问询笔录。由于我有眼疾(严重白内障)无法仔细看清内容,出于对民警的信任,且拿了鉴定报告后就认为需要签收,就稀里糊涂没看请楚(客观上因眼疾也无法看清)就签字了。
同年10月18日,接民警通知下午2点左右去派出所。全程也是顾某某一人接待我,要求我也去做伤情法医鉴定(我7月2日被王某华抓伤,事过3个多月,抓伤早就痊愈了,不知道为什么还要做法医鉴定)。
同年11月27日,按约去派出所拿我的法医鉴定书。上午8点半左右到派出所,就被留置而失去行动自由,录指纹,带手环,鞋带衭带解除等。上午11点半左右,顾某某来给我做问询笔录(这是整个事件中维一一次问询笔录)。此时,距我留置派出所失去自由已有3个多小时之久。做完问询笔录后,顾某某对我宣布:你因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依法对你进行行政拘留13天的处罚。我不服,要申诉,接下来我被告知,处以行政拘留13天,再加500元的罚款。这是整个事情的过程,我对此有一些疑惑:
其一,为什么事发当天(7月2日)的接警记录上显示“未打架”,出警民警也只是表述双方有肢体冲突,而最后我却被以“殴打他人”的事由被行政拘留处罚?而且,民警明知道这是夫妻矛盾引发的冲突,却没有对双方进行调解的过程记录,实际也没有对双方进行过一次调解。
其二,在7月21日,民警开出了王某华伤情法医鉴定委托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我第一次做笔录却是在9月28日。也就是在出具法医鉴定委托前,只凭一方当事人王某华单方面说辞,未做深入调查(比如向居委及邻居调查),也不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就发出了法医鉴定委托书。
其三,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宝山区仁和医院7月2日(事发当日)及7月12日(事发后11日)出具的CT胸部平扫报告单显示,右前肋骨4—5欠规则(2根)。伤情鉴定就是用的最原始的病情记录吗?但司法签定所为什么会接受王某华补充材料中的华东医院8月2日再次CT平扫,凭空出现了第6根肋骨骨折。就是因为这肋骨骨折才被鉴定为轻微伤。这里面是否有猫腻呢?
其四,为什么材料中这么明显的差距承办民警会没发现,而且没有考虑8月2日的CT结果与7月2日事情有没有因果关系?更没把原始病历(7月2日—7月12日仁和医院)放入案卷中,同时也抹去了刀和榔头的证据。是没有深入调查了解案情,还是另有其它隐情呢?而且,我从来没有看到传唤证及在传唤证上签名按手印,在案卷中却凭空出现了一张传唤证,且有我的签名及按的手印。原因何在?
上述内容完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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