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借销售经济适用房进行暗箱操作谁来管?

来源: 浏览

小编: 经济适用房违规建设、销售将严厉处罚。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将实行联机备案制度,禁止开发企业利用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代理销售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及中介机构严重违规者,吊销

 经济适用房违规建设、销售将严厉处罚。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将实行联机备案制度,禁止开发企业利用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代理销售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及中介机构严重违规者,吊销证书;个人倒卖经适房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媒体接到唐山市王子珍、唐春玲实名反映信称唐山市多名领导利用国家资源,暗箱操控路南辖区内政府为百姓解决民生问题的经济适用房,其中谋取暴利,诈骗钱财。收到反映信后,领导非常重视,派人了解情况后得知:

自2018年底开始,以路南区现任财政局局长(曾担任过广场街道办事处书记)张百立牵头,路南应急局现任副局长(曾在广场街道办事处就职)杨宇辉出面运作,广场办工作人员陈静(杨宇辉现任妻子),李宏伟,李学玲(又名李雪、雪儿),王丽涛(杨宇辉亲属),路北龙东派出所所长(前广场派出所指导员)马建辉参与。一直利用国家资源,暗箱操控路南辖区内政府为百姓解决民生问题的经济适用房,其中谋取暴利。2020年全国疫情爆发后,导致拖延回款。参与人李学玲向我(王子珍)借款前后共计230万,后得知也向我的伙伴借款577万。迟迟未能履行承诺的还款义务,我与伙伴共同找李学玲催款,据她和我们交代,她与以上等人共同操控的广场街道办事处100套经适房,仅此批运作她个人投入1500万元,去了给领导打点的费用计划能回款3700万,她有很高的利润空间,因疫情的突然爆发,各个环节暂停工作,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回笼,所以未能履行还款,但是绝对有还款能力,并且承诺回报我们。在2020年11月12日,李学玲叫我和伙伴陪她去路南法院起诉李宏伟,我与伙伴有点蒙,便让李学玲叫她一直所说的“恩人”陈静,索问缘由。陈静出面和我们说“李宏伟太黑了,自己霸占得利不说,对李学玲也太坏了,她出主意让李学玲用这种方式给李宏伟一个警告”,李学玲当日便在路南法院递交对李宏伟的诉讼申请。意外的是在2020年11月18日,李学玲与我说去广场办事处找领导协调钱款之事,当日下午1时在办事处写了辞职报告,下午2时被玉田公安局在广场街道办事处强制带走了,案发后至今,李学玲一直对公安侦查人员谎称自己借钱是为了偿还前些年做信用卡代还和二手车业务的亏损,如此编造谎言纯属为了掩盖路南广场街道暗箱投资经济适用房的事实,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公安机关以李学玲诈骗罪为由在唐山第一看守所拘押,拘押期间我找律师会见她,她和律师说,她不能在公安局交代事实,否则大家的钱都没了,单位的领导也不会管她的。李学玲声称她有一个U盘,密码已经在看守所对外信件中透漏给她的丈夫,设定的密码是杨宇辉和陈静的女儿杨雅桥的姓名生日缩写(附李学玲亲笔信件照片,信件由唐山第一看守所五科张警官送出),这是领导们的把柄,利用这个把柄,为了拿到所谓领导承诺补偿她的钱,她选择隐瞒事实保护领导,在不交代事实的情况下坐牢,也承诺我她拿到钱之后就归还大家的钱。直到2021年11月30日,李学玲诈骗案开庭审理,李学玲一直没供述经济适用房事实,庭审中检察院公布了李学玲银行流水的审计结果,李学玲自2015年起至今银行卡入账总计1.3亿元,支出1.12亿元,其中有1800万元转入陈静,王丽涛,李宏伟,杨宇辉等人银行卡中。李学玲供述自己借来的钱全部交给了办事处同事,有李宏伟,陈静及丈夫杨宇辉,王丽涛等人,谎称是还他们的借款。但李学玲供述内容漏洞百出,既回答不出具体向上述几人借了多少钱,也回答不出还款了多少钱,更没有正当的借款理由,只是说上述几人让她写借条她就写,让她还多少钱他就还,明显不符合逻辑,李学玲还表示曾收到王丽涛的威胁恐吓。其罪犯与等人借贷性质,我当庭向法院提出与李宏伟,陈静,王丽涛等几人的质证申请,被法院一直忽略。李学玲开庭供述中出现较多关于“回款”字眼的漏洞,法院没进行进一步追查,后李学玲希望法院给她三个月时间,她会想法还受害人的钱,玉田法院在2021年12月31日下定判决,诈骗罪成立被判14年。李学玲曾在玉田老家亲朋面前承诺她可以在广场街道办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广场办负责有关保险工作人员是陈静,后骗取农村老家多人钱财,据悉有位在玉田亮甲店的老人因此积蓄全没,索要无果,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几天,老人想不开上吊自杀了。这件事在亮甲店当地派出所有记录。开庭审理后,有位受害人今年已经70多岁高龄,得知广场街道办的人员这样肆无忌惮的坑害自己和群众,突发心梗在医院ICU进行不到2个月治疗,于2022年1月12日病逝,家人备受煎熬。因此事件直接受损到的家庭至少30余户,间接受损的人员可达有100多人,金额高达上千万。作为政府职能人员,有关大额不明资金往来,参与其犯罪,众多群众在路南公安分局报案,受害人也多次向广场街道办事处领导及区纪委、市纪委进行情况反映,一直置之不理。玉田法院没有查清整个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便下了判决书,受害人提出的抗诉申请玉田检察院也没有按流程给予回应。

团伙诈骗属于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经过法律咨询,被反映人的行为符合团伙诈骗罪的要件,但是没有得到追究。

对这起相关领导关注的典型的恶意诈骗百姓钱财,严重损害百姓利益的案件,已经致信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其背后的保护伞和恶意串通参与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追责的要件。其中众多参与者是否能依法得到追究,众多媒体将持续追踪关注,随时报道。

当前网址:http://www.hbxwzx.com/shehui/2022-03-02/194733.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北方资讯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