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全执行在先6年无果,八旬老人财产损失超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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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在四川省达州市,在一起普通的执行案中,上演了一出百思不得其解的怪事。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将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保全在先、申请执行在先的茶园电站资产,以不让债权人

         在四川省达州市,在一起普通的执行案中,上演了一出百思不得其解的怪事。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将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保全在先、申请执行在先的茶园电站资产,以不让债权人知道的情况下,通过另案主持其他当事人“悄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处分,并进行后续所谓的系列“执行活动”。 由此造成司法保全查封执行在先的执行案件,至今长达6年执行无果,造成年近八旬的优先债权人财产损失超千万元。

       深陷困境的债权老人

       2022年1月6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门口,一位年近八十的老太太,颤颤巍巍、心力交瘁地站立在冬日凛冽的寒风雪雨中等待。

       这位80岁高龄的老太太,名叫谢献碧,家住成都市成华区,以前一直在达州市做生意,为了自己的一起执行案,已经等待了五年零三个月时间。在这五年多时间里,她已多次从成都来到达州。她在达川区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之间来回奔波,只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债权财产。

        眼看2022年的春节又要到来,一家大小团年的日子又要来到,可早已没有生活来源的谢献碧老人,苦苦等待法院能尽快执行下来,她需要钱还债、治病和日常生活。谢献碧老太太惆怅地说,这些财产,是她一家人多年来起早摸黑做汽配生意的积累,也还有一些亲戚朋友的借款。多年前,自己为了一点利息,把钱借给重庆一家担保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还不上钱,将其在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权拿来抵偿,该项债权案件在诉讼保全执行过程中,已经司法保全查封冻结了万源茶园水电站(包括土地、房产、取水权)等标的物财产,最后通过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终涉案万源茶园水电站等标的物已经司法保全在先的债权被转让给了她。

        但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却发现重庆渝中区法院司法保全查封冻结在先、执行在先的茶园水电站等标的物,后来被达州市达川区法院私自另行组织其他当事人以调解协议的形式,把案涉标的物万源茶园水电站资产非法调解处分给了其他案外人。

        后经谢献碧和律师历经千难万阻调查了解,发现这是一起涉嫌多方相互串通的恶意、虚假诉讼和无效司法调解。欠债人为了逃避和赖掉债务,多方相互串通,采取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操作,在重庆渝中区法院司法保全查封冻结该标的物财产之后,通过增添新公司、制造其他债权人、制造各种官司等形式,让欠债人变成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目的就是赖掉生效裁判确定给谢献碧的上千万财产。

        谢献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达5年之久,多次向达川区法院院长等反映该调解案引发的系列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生效裁判权威,严重侵害司法保全在先的债权人谢献碧的合法权益等严重违法错误问题,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院长发现纠正之。但至今长达数年,达川区法院对其不予处理,不予回复。

        谢献碧今天来到这里,是想请求达州市达川区法院院长等领导主持公道,对达川区法院(2016)川1703民初43号调解案依法及时启动院长发现再审(纠错)程序裁定再审,并依法及时裁定撤销达州市达川区法院(2016)川1703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及其(2016)川1703执199号执行通知书等引发的系列案件,并且驳回万源泰三春商贸有限公司对重庆巨典经贸有限公司的达州市达川区法院(2016)川1703民初43号调解案的起诉。

        保全在先的标的物

        此案债务债权的标的物是怎么形成的呢?我们先来看一组判决书。

        2015年9月24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以(2015)中区民保字第006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邓某军、重庆巨典经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以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一、冻结邓某军持有的重庆巨典经贸有限公司70%的股份,出资额为人民币42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二、冻结王某持有的重庆巨典经贸有限公司30%的股份,出资额为人民币18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

        2015年12月2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15)中区民保字第00657号民事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立即对被执行人重庆巨典经贸有限位于四川省万源大竹镇六村三社房屋1-2层房产(万源房权证监字第07776号)、四川省万源大竹镇万家岭村三社土地使用权(万国土资国用2007第0375号);重庆巨典经贸有限公司万源大竹河茶园水电分公司经营取得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庙子河取水权(取水川达源字2013第23号)予以查封冻结。

        2016年9月25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16)渝0103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市合呈恒工贸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519万余元……二、被告重庆市合呈恒工贸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8.25万元;三、被告达州市明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巨典经贸有限公司、王某、邓某军对重庆市合呈恒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4月14日,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2016)渝0103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付款及担保义务。

        2017年7月12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17)渝0103执异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本院(2017)渝0103执5785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为谢献碧”。

        至此,谢献碧成为了此案的申请执行人。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17)渝0103执5785号及其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立即对被执行人重庆巨典经贸有限位于四川省万源大竹镇六村三社房屋1-2层房产(万源房权证监字第07776号)、四川省万源大竹镇万家岭村三社土地使用权(万国土资国用2007第0375号);重庆巨典经贸有限公司万源大竹河茶园水电分公司经营取得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庙子河取水权(取水川达源字2013第23号)予以查封冻结。以上裁定续行执行至今。

       执行无果的背后原因

       谢献碧告诉记者,从2015年9月至今,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对上述已经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的执行案件,至今却没有执行到任何财产,这导致谢献碧生活、就医等困难的后果。经谢献碧及其代理律师多方调查,苦苦寻找,最终了解发现了令人震惊的事实。

       达州市达川区法院(2016)川1703民初43号调解案显示,巨典公司、泰三春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在达川区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所谓调解协议,达川区法院以“调解书”的方式,处分了上述已被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先行查封冻结保全的茶园电站资产标的物等。

        此前的2015年12月28日,巨典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案涉标的物茶园电站的查封。

        泰三春公司向重庆渝中区法院提出的《异议书》载明:“王某以邓某军转让大竹河茶园一级和二级电站资产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由,向万源市工商、税务、土地、房产、水务、环保等部门书面提出异议,万源市政务大厅由此暂停了茶园一级电站的过户办证。泰三春公司向达川区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19日,经达川区法院调解,2016年3月7日,达川区法院执行局得知重庆诚信融资保公司已申请贵院(渝中区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将茶园一级电站房产和土地冻结。”

        2015年12月11日,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据泰三春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该法院(2015)达达民保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案涉标的物茶园电站资产(土地、房产、取水权)“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达川区法院、泰三春公司、巨典公司均明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对案涉标的物万源茶园水电站裁定:“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

        但是,巨典公司、泰三春公司、达川区法院却于2016年1月18日在达川区法院组织泰三春公司、巨典公司违法“调解”,以“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方式违法处分了上述已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保全查封冻结在先的万源茶园水电站财产。

        显然,泰三春公司向达川区法院起诉前,以及(2016)川1703民初43号调解案的诉前财产保全、调解协议、申请执行等全过程之前,泰三春公司、巨典公司、达川区法院均早已知道案涉标的物茶园电站资产已被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先行查封扣押冻结,也均早已知道案涉茶园电站资产真实权利人王某已经早已向万源政务大厅各行政部门提出声明,也均早已知道重庆巨典公司对案涉标的物茶园电站资产无处分权。

        令人眼花缭乱的避债操作

        据了解,邓某军的前妻王某早在13年前就已经全额支付了购买茶园电站资产的购买款,王某对案涉茶园电站资产早已合法占有享有投资经营使用收益。邓某军以及其控制的巨典公司于13年前对茶园电站就再也没有任何权利。自2008年5月17日起,一直以来曹某担任王某购买的茶园电站的出纳至今。

        邓某军、曹某、明某峰、胡某等人为了接收其违法获取的巨额非法利益,才于2015年11月3日认缴方式(未实际出资)成立了万源泰三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三春公司)、万源市博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曹某又持有泰三春公司50%股权等。

        邓某军、巨典公司等为了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邓某军等人得知重庆渝中区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对巨典公司资产及其股东的全部股权、茶园电站资产等已经司法保全查封后,才与明某峰于2015年10月25日所谓“签订的《权益资产出售合同》”,该合同载明:“茶园一级电站50%资产权益和茶园二级电站50%资产权益的价款为900万元”。邓某军、明某峰均主张为“水电站股份转让”。其所谓“购买50%权益资产”、“水电站股份转让”均依法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

        此后,2015年11月4日巨典公司与泰三春公司“签订《茶园一级电站资产转让协议》”和巨典公司与博大公司“签订《茶园二级电站资产转让协议》”,这两份协议的内容就将茶园一级电站100%的资产权益和二级电站100%的资产权益整体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短短几天内,价格变化却如此巨大。而泰三春公司、明某峰等前后以相同的“价格”获取了翻倍的资产,这一不合逻辑、不合常理、不合情理的奇特怪象,按照正常人正常逻辑不可想象,又得不到合理解释。其所谓“购买50%权益资产”、“水电站股份转让”、“资产转让协议”等均在重庆渝中区法院已经公示司法保全查封冻结之后,明某峰、泰三春公司、博大公司等均知道和应当知道上述重庆渝中区法院司法保全事项,其均系违法无效。

        而2015年11月4日邓某军、胡某、明某峰等人制作“其将王某购买的茶园电站挂名登记在重庆巨典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悄悄出售给博大公司(二级电站)”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已经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申1166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8713号民事判决书等生效裁判确认其“不成立”。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此案原告重庆巨典经贸有限公司对原告和万源泰三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的《茶园一级电站资产转让协议》原告和万源市博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的《茶园二级电站资产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的司法查封均是公示了的,泰三春公司、曹某、明某峰等均早已知道和应当知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司法查封冻结保全在先。有关法律人士指出,综上可以看出,泰三春公司、明某峰、曹某等均不是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涉嫌虚假诉讼?

        通过调查得知,本案涉及的标的物茶园电站等的真实权利人是邓某军的前妻王某,邓某军以及其控制的巨典公司对茶园电站没有任何处置权利。邓某军与泰三春公司、明某峰、曹某等签订的转让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据了解,2009年4月3日,邓某军与王某签订了《资产分割及管理协议》等方式,形成了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2008年5月17日,巨典公司、邓某军与王某签订《资产转让及合作协议》。

        2009年7月22日巨典公司、邓某军对王某委托其代为支付的王某购买茶园一级电站资产的购买款清理结算,收据,以及巨典公司向王某出具了王某购买电站的付款依据即《重庆巨典经贸有限公司借款收据》等,能够证明上述协议等书面凭据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能够充分证明王某在13年前就已经全额支付了购买茶园电站资产的购买款,王某对案涉茶园电站资产早已经合法占有享有投资经营使用收益等。邓某军以及其控制的巨典公司于13年前对茶园电站就再也没有任何权利。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达川区法院(2016)川1703民初43号调解及其执行系列案。存在大量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邓某军与泰三春公司、明某峰、曹某等人的诉讼调解已经形成法律事实上的虚假诉讼。

        那么,在明知原、被告双方的所谓“调解协议”以及所谓的“申请执行”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司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扰乱法律秩序,并且严重损害申请人谢献碧对上述标的物(茶园电站资产)保全在先、执行在先种种权利是完全错误的情况下,达川区法院有关办案人员为什么还要执行?其背后的隐情不得而知。(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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