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我举债后投资1200万元建厂,与郭某(其侄子郭某峰为其代理人)达成合作协议。因被郭某、郭某峰等人所骗,投资分文未收回,我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压力。”近日,陕西省横山县
“我举债后投资1200万元建厂,与郭某(其侄子郭某峰为其代理人)达成合作协议。因被郭某、郭某峰等人所骗,投资分文未收回,我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压力。”近日,陕西省横山县锦中化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增岗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我叫李增岗,男,1954年8月出生,系陕西省横山县锦中化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3年初,我举债后投资1200万元,建成30万吨煤焦油深加工和50万吨甲醇汽油项目。2013年7月,我与郭某达成合作协议,郭某出资,其侄子郭某峰作为其代理签字人,同年8月19日建成了橫山县锦中化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石马抓兰炭工业园区,我与郭某、依某(东北人)均为股东。其中郭某以其侄子郭某峰名义出资495万元,依某以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来是我。2014年4月7日,我的委托代理人呼某义与郭某、依某达成改制后合作协议,郭某增加投资1000多万元,持有41.25%的股权,呼某义持有3375%的股权,依某暂持有25%的股权(在郭某和我的投资款全部收回后,实际持有27.9%的股权)。
2014年4月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我变更为郭某(郭某峰代表郭某)。2015年至2017年,在郭某、郭某峰叔侄的把控下,公司生产柴油约12万吨,产值巨大。但这一切均背着我进行生产,我与依某并不知情。获悉后,我与依某多次要求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反被暴力手段相威胁,诉求无果。虽为股东,但我与依某无任何话语权。
郭某、郭某峰一伙人的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我与依某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具体来说,涉嫌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职务侵占。在郭某、郭某峰控制期间,私自非法生产约4.8亿元的柴油被其销售空。核算后减掉成本、支出外,利润约1.2亿元全部进入郭某、郭某峰等人的私人金库。数年来,郭某未向我分配分文收益。郭某、郭某峰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其二,逃税,漏税。按照相关税务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但据我了解,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纳税,逃税、漏税金额巨大。根据《刑法》第201条、211条,应当以逃税罪追究郭某、郭某峰的刑事责任。
其三,合同诈骗。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仅我就投资1200余万元(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我垫资220余万元,有条据,共1200万元)。而郭某(郭某峰代其行使权利)仅仅投资495万元。郭某、郭某峰以非法占有他人为目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某峰(代表郭某),我和依某被排除出公司管理之外,致使我投资1200万元的财产完全被其骗取,成为其敛财的工具。二人还利用公司的面纱攫取了巨额不法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24条规定,涉嫌合同诈骗。
其四,寻衅滋事。2014年6月,公司股东依某在厂区无辜被郭某指使的郭某龙及其弟弟3人殴打受伤,我与司机王某、呼某义、张某双等在场目睹了这一过程。
其五,非法拘禁。2017年6月某日上午,我和呼某义、高某彪、刘某琴(他们3个均系我的债权人)4人到公司找郭某峰协商。郭某峰竟唆使社会上五六名不明身份人员(这些人均纹身)以暴力相威胁,并将我强行控制在我办公室内,致使我长达三至四小时无法离开。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我方才被解救。
其六,违法进行投资。出资者郭某系榆林某局基建房产科科长,幕后老板。郭某是公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为了逃避监管,郭某便指使其侄子郭某峰出面,作为其代言人,实际决策均由郭某做主。郭某本人从始至终坦承这一事实。郭某有时候也以中间人的身份出现,以掩人耳目(有很多证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上述投资项目的1200万元款项,大部分系我高利借贷而来,至今尚有近300万元未还。因被郭某、郭某峰等人所骗,投资分文未收回,我背负着沉重的债务压力。鉴于此,我在万般无奈之下,特呈递此反映材料,请求上级领导明察秋毫,公正处理,让老百姓切切实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以上反映如有虚假,本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陕西省横山县 李增岗)
来源:头条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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