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居民芮某沙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宁波市第一医院涉嫌病例造假推卸责任,经依法诉讼仍未能维护病人正当权益的问题。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申诉人芮某沙女士陈述了事情经过:申诉人因不服浙江省高院(2020)浙民申2078号民事裁定及浙江省宁波市中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浙02民终3976号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款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宁波初审法院,宁波二审法院,浙江省高院用权力维护宁波第一医院病历造假与医生故意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特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支持申诉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其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是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没有对申诉人提出的2011年11月15日上午8点许某峰用培植好了的病菌的卫生套给申诉人做阴道B超的事实避而不谈,宁波第一医院提交的更改的病历可以证明申诉人说的事实真实无误。证据有:
1、二审法院认为申诉人于2011年11月19日,在宁波市第一医院做了“白带常规+BV”检查,检查结果:未见滴虫、未见霉菌。这一事实认定错误。
申诉人提供的电子病历版临时医嘱单记载“11月19日09:47取消‘阴道分泌物检查’”,宁波市第一医院提供的手写版临时医嘱单记载“日期11.19时间9:00医嘱内容‘白带常规+BV’医师签名王某霖”,两者记载不一致。另外,申诉人也在质证意见中明确指出“阴道分泌物”和“白带常规+BV”是两种不同的检查。可是在宁波市第一医院提供的收费清单中收费项列的是“阴道分泌物检查”,这就相当于宁波市第一医院认可做的检查是“白带常规+BV”,收费的项目是“阴道分泌物检查”,同时认定这两种检查是不同的检查项目,故申诉人认定宁波市第一医院的这种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因此,申诉人认为定2011年11月19日这份检验报告单是伪造的。
二审判决后,申诉人在整理家中旧物的时候找到一份申诉人于2011年11月19日在宁波市第一医院的一张检验报告单,上面载明霉菌阳性,与之前申诉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霉菌阴性不一致。所以,申诉人有理由认定宁波市第一医院伪造病历。
2、关于宁波市第一医院提供的记载“11月19日09:47取消‘阴道分泌物检查’”电子版临时医嘱单也是从宁波市第一医院复印的,且是在2017年才复印的,即使宁波市第一医院在2011年处于探索电子病历系统的特殊时期,那么在2017年申诉人复制自己的病历(当然包括当时已复印的这份电子版临时医嘱单)时,宁波市第一医院为何不直接给申诉人这份手写的医嘱单(临时医嘱单记载“日期11.19时间9:00医嘱内容‘白带常规+BV’医师签名王某霖)呢?而且宁波市第一医院认为是没有伪造的医嘱单呢?难道2017年申诉人复印病历的时候这份手写的临时医嘱单不存在吗?因此,申诉人认为定波市第一医院提供的这份手写临时医嘱单的真实性是不能采信的。
3、另有护理记录单是从2011年11月18日开始,有很详细的护理医生的签名与机打的病情记录,在2011年11月18日之前全部是空白。申诉人就是在2016年开始要医院给申诉人说法时,宁波市第一医院医务处的让申诉人复印申诉人的病历是一次给复印一部分的病历资料。证明那些病历资料都是宁波市第一医院里临时更改后忽悠申诉人的。改得不一致的有很多处,也证明宁波市第一医院有几个人改过,而且不是一次性改的。
因此,申诉人认为,宁波市中院对本案没尽到作为司法执法人的职责,对事实与医务病历资料视而不见,更没有看过关于《国家卫生部对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文件。国家卫生部有很明确的明文规定,电子化是要真实准确无误,而不是人为的更改与伪造。
4、申诉人 2011年11月23日出院,2011年11月24日身体难忍就去宁波大学附属医院看病,医生说申诉人有很严重的霉菌与念球珠菌等病菌,之后申诉人一直到现在都在全国各地奔跑求名医,有病例为证。一个有一点点常识的人都知道,任何病菌感染在身体内要几天以上医生才能用肉眼看见的。这些眼前文盲都能得出的是非,可在宁波市中院里的法官都视而不见,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5、宁波市第一医院说医院与病人是合作关系不错,还说申诉人不知道是从哪里感染的病菌。申诉人还没有出宁波第一医院身体上就感染了一身乱七八糟的病菌,申诉人入宁波第一医院时做过多次的细菌鉴定与化验都是好好的,在2011年11月15日让许某峰给申诉人做阴道B超之前身体好好的,没有任何的瘙痒细菌,申诉人自小家教好,从来都没有什么乱七八糟的病菌,哪里有得宁波第一医院里的一群龌龊东西诋毁的。国家卫生部规定医院是无条件接纳每一个病人,也是无条件保证每个人的健康,而不是故意谋害与篡改造病历与伤害病人。
其二,二审法院对于申诉人在一审及二审中提交的“医疗损害鉴定”申请未作处理。一审未启动鉴定程序不是申诉人的原因,而是宁波市第一医院无法提供相应的完整的病历,再一个浙江省医学鉴定一眼就看出宁波市第一医院提交胡病历有多处不一致,无法进行合理的医学鉴定,要求宁波市初院确定宁波市第一医院提交的资料的真伪问题,一审法院没有去调查宁波第一医院里的资料的真伪,就直接认定没有更改。而二审法院对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避而不谈,还把申诉人列为失信人黑名单,在网络上满网络飞了半年,是申诉人的律师与二审法院交涉后才关闭。申诉人的律师可以作证!
其三,浙江省高院对于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予理会,直接以“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芮某沙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作出裁定:驳回芮某沙的再审申请。申请人递交的是证据原件,可以退回申请人的确是复制件。
申诉人补交的证据浙江省高院避而不答,宁波第一医院里用各种胡说八道的理由否定申诉人补交的宁波第一医院里复印的病历资料,就宁波第一医院里自己提交的病历资料都是有更改的铁证,有2011年11月23日“出院记录”单,只有医师签字没有患者签字。申诉人肯定的记得申诉人很认真的看过“出院记录”后才签字的,无论怎样辩护都是临时急忙中更改的无疑。宁波第一医院临时伪造的“出院记录”单里面各个记录的内容都是错的,有“入院诊断盆腔炎”错误,申诉人入宁波第一医院时身体肚子不疼不痒,而且做过多次的B超都没有说有盆腔炎,住进宁波第一医院里几天后做B超时才有少量的盆腔积液,没有一张B超单子上写申诉人有盆腔炎;“记载2011.11.18日子宫附件彩超:……左卵巢大小约40X29X38mm。又卵巢……范围约52X46X41mm”简单的输入了几条,其它的什么也没有了!
还有申诉人每次去宁波第一医院里复印的申诉人的病历资料,同一张单子里的内容每一次复印的都不一样,有的一张单没有日期,有的一张单子里有6种字体乱码,有的连病情都没有记载等等。这里就指出这些,如果一一写下来要二三十页,而宁波第一医院说是申诉人的问题。宁波第一医院里的不规范,医德人文精神的缺失,是宁波第一医院高管人员的不称职,怎么就成了申诉人的问题了呢?
以上的更改伪造病历足已证明,2011年11月15日,许某峰用培植好了细菌的卫生套给申诉人做的阴道B超把细菌故意送进申诉人的子宫内。2011年10月住进宁波第一医院时,宁波第一医院的医生多次要申诉人做手术切除,而申诉人自小在医学家庭长大的,看到自己的哥哥都是用中药治好很多病人,申诉人就要求保守用中药治疗,当时宁波第一医院的医生个个都说不可能吃中药能够吃得好,要求申诉人签字,如果申诉人肚子里的包块破了必须要申诉人自己承担。
宁波第一医院给申诉人请了个中医开了汤药,申诉人吃了一星期不见效果,反而是包块更大了。申诉人就与申诉人的哥哥联系,申诉人的哥哥给申诉人开了药单,申诉人的前任就去宁波的老百姓大药房抓药煎熬好了拿进宁波第一医院里给申诉人喝,一星期半个月下来申诉人肚子里的包块全化了。于是宁波第一医院里的医生们都感到十分的惊奇,而在他(她)们医生心里存下了妒忌的果子,这样才有宁波第一医院里的崔某宁在2011年11月14日晚上特意与申诉人说许某峰院长要特意给申诉人做B超检查,还说许某峰很忙只给申诉人一个人做完B超就要离开去开会,没有时间等申诉人,要申诉人早些去。
第二天早上,申诉人第一个去做B超检查室时,B超室的电脑都没有打开,桌子上都是乱七八糟的,做B超时许幼峰的护士蒋某静用两个指头起灰绿灰绿的卫生套,过了一会说她的手酸就把卫生套放回桌子上,电脑打开后蒋某静又用两个指头夹起卫生套递给许某峰,当申诉人在B超室做B超辣得身体疼得厉害,许某峰说给申诉人换一个新的卫生套重新做,可许某峰身边两个女护士找了几分钟都才找到新的卫生套;申诉人做完B超时身体特不舒服,就在B超室的门口坐了很久,听到许某峰连续给很多个病人在做B超,当时申诉人也没有多想。
九年多的病菌在申诉人的身体内破坏的五脏六腑,从骨头到血液,从精神到肉体全已不堪重负,有住院治疗,检验的病历为证。二审法院公开申诉人的家庭住址与隐私后,申诉人的家门天天被人撬开,申诉人家里厨房里的食物全是被人下毒,申诉人差点被毒死!煤气也被人给故意搞坏,还有煤气中毒,申诉人出来都不与人结仇怨,只有宁波市第一医院这个案子。申诉人与省高院说,浙江高院说让申诉人回老家去,让申诉人的父母照顾申诉人,可申诉人的父母七八十了,父亲脑溢血,肚子上还插根尿管,母亲走路都累还要照顾申诉人的父亲,以前申诉人没有生病之前家中父母兄弟都是申诉人照顾,可这九年多来,申诉人没有尽到一个做子女的孝道,家里兄弟侄儿们也照顾不上,申诉人自己这九年多在生与死之间挣扎。申诉人所有开销都是借的钱,没有工作,没有了青春,没有了事业与家庭。浙江高院跟申诉人说让申诉人的父母照顾申诉人,申诉人问全天下的人,谁没有父母呀?法院只管他(她)们自己的好处拿到了手,就不管老百姓申诉人的死活了!
以上的点点滴滴,在宁波第一医院里无论是申诉人从宁波第一医院里复印的资料看,还是宁波第一医院里递交的更改伪造申诉人的病历资料看,都足以证明在2011年11月15日申诉人说的是实事无疑。宁波第一医院否认也可以拿出2011年11月15日早上的录像来看。申诉人也多次去宁波第一医院里要录像带,医院却以顾忌病人的隐私权为由不予提供。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尊重人民群众的人格和尊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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