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区军用码头今日移交解放军驻港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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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根据香港《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的防务

  根据香港《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的防务。根据香港军事用地用途安排,中区军用码头(军用码头)是须由香港特区政府(特区政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香港驻军)重置的军事用地及军事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驻军法》)第十二条,香港驻军和特区政府共同保护特区内的军事设施;香港驻军会同特区政府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位置、范围由特区政府宣布;特区政府应当协助香港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特区政府根据《驻军法》第十二条宣布码头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七时起划为军事禁区,并交由香港驻军管理使用,其位置及范围已标示在《受保护地方令》(香港法例第260章,附属法例A)内。军用码头的建筑物外墙及围栏亦会张贴告示注明码头范围。根据《受保护地方(保安)条例》(第260章),军用码头已成为「受保护地方」,而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军用码头陆上范围内四座建筑物已列作「禁区」。公众人士必须遵守法律,不可在未获授权下进入军用码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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