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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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分),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武夷新区童子山大桥西北侧的建发玺院项目工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建筑施工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

  分),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武夷新区童子山大桥西北侧的建发玺院项目工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建筑施工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之规定。

  1.《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8月5日,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2019年10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市)环罚告〔2019〕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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