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开三轮避施工区侧翻致俩儿遭货车辗死,被定主责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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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2020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新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庞芳(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送两个孩子上学途中,为躲避一段施工区域短暂借道行驶。在返回原车道后,三轮车因路面不平发生颠簸并

 2020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新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庞芳(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送两个孩子上学途中,为躲避一段施工区域短暂借道行驶。在返回原车道后,三轮车因路面不平发生颠簸并侧翻,刮碰到对向车道驶来的重型货车,导致车上两名7岁儿童被货车后轮挤压当场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庞芳的丈夫李伟(化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对于上述责任认定提出质疑。他和妻子认为,妻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李伟陈述了事情经过:我老家在四川泸州,今年44岁,在重庆打了20年工,重庆已经算是我的第二个家乡。我家里之前有3个孩子,一个老大已经19岁,还有两个龙凤胎孩子,已经7岁,长得非常可爱听话懂事。

            

       曾经的我们一家人是那么的欢乐幸福!可是就在2020年12月28日他们上学的路上,一件非常让人伤心的事故,一下子把我们的家庭乃至我的后半生彻底的撕碎!陷入家破人亡的人间惨剧!  
       事情发生以后,我由于当时刚刚到湖北利川送货到目的地,等我赶回来时已经过去了5个多小时。我只看到我老婆在宾馆的地上痛哭,两个孩子已经被送到殡仪馆。我们两口子抱在一起痛苦的哭了整整一天一夜,在场的亲戚朋友和镇政府工作人员也都感动流泪!然后第二天交巡警陈警官叫我去他办公室看了肇事货车上安装的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事发视频和现场照片,我就深深地感觉到我的两个孩子真的死得非常的不幸和冤屈!                      
      第二天下午,当地有关部门跟我们家属的会上我也就提出我的看法:首先是那个在公路上施工的单位,在占了半条道的情况下居然连围挡、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都没有,而且把路面搞得到处是坑凼,一地的碎石烂泥,所以才造成我老婆三轮车颠簸摇摆至最后倾倒,这首先就是一个安全事故!然后,从肇事货车视频以及肇事货车后面第一辆轿车行车记录视频看,货车在明明很远就看到我方三轮车在障碍物路段迎面驶来的情况下,居然没有关闭远光灯,居然没有踩刹车,而且明明看见我方三轮车已经处于倾倒的状态下没有往右边打方向盘!更致命的是:肇事货车准载 15吨,实际过磅88吨!             
       这完全是因为一个安全事故发生后再发生的一个重大交通事故!但交巡警给我们的答案是他们只处理交通事故 ,然后走马镇政府给我们说的是,因为这个施工方是重庆水利投资集团,是一个厅级国企。他们官位小了,根本管不了!我想他们都没办法我也只有按照交巡警的意思等他们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我还是相信政府会为我主持公道的。
       但是我没有想到的是,居然强加给我老婆一个操作不当的理由来定我方的主要责任!这样的认定真的让人心寒!路上那么烂,三轮车不会产生颠簸吗?路上那么大的坑凼他真的就看不到吗?货车远光灯在视频中那么亮他都看不到吗?堆那么大一堆弃土和碎石在那里连一个挡的都没有他也看不到?货车在行驶接近障碍物和我方三轮车而且三轮车都要倒下的情况下就没踩过一次哪怕一下刹车啊!货车超载400%他也不知道吗?
       司法鉴定报告反复两次说到这个事故发生的原因只有两个!货车超载导致刹车距离延长和三轮车因为颠簸后遇到坑凼而倾倒!那么三轮车为什么会倾倒?大家应该不用我说也知道:就是施工方违法违规施工!没有做好应该和必须做好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我老婆三轮车颠簸倾倒啊!

          

       在领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当天,我就去找了我之前咨询的律师。律师当时听到这个消息也是无比震惊,及时把事故认定书的不合法律法规的地方找出来,给我拟定了需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认为事故认定未能全面审查与本次事件有关的客观因素,遗漏了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事项,未全面客观的分析各方面因素的作用力,以致于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公平合理。一是未充分考虑天气因素;二是未充分考虑路面状况;三是未充分考虑货车灯光使用情况;四是未充分考虑货车超载超高的情况;五是未充分考虑货车的操作不当的情况;六是不当的扩大了申请人的责任;七是违反了法定的程序。综上所述,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公正,依法申请复核。请求依法进行调查并举行听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这才让我看到了正义的曙光!我的兄弟姐妹们也是对这样的事故认定提出质疑,都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我远在深圳的堂兄弟经过翻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后,也是提出了关于这个事故中的种种疑问:
       提问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在该路段施工,对道路交通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遵守该法。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其一,请问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的施工是否属于非交通活动?
       提问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其二,请问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有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吗?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吗?请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吗?
       提问依据三:《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的具体时间、地点、交通组织方式等报道路主管部门批准,于施工前五日登报公示。
       其三,请问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有于施工前五日登报公示吗?
       提问依据四:《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道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固定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疏导交通,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移动作业时,应当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
       其四:请问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有安排人员疏导交通吗?
       提问依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五)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其五,从货车视频可见,货车一直没有使用近光灯,强烈的大灯的刺激致使庞加春视力受到干扰,无法看到坑凼,以致车轮掉入坑凼形成颠簸,三轮车才倒地。请问事故认定有考虑大货车灯光使用不当的问题吗?

            

        提问依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酒、飘散载运物”。贵 CE7852号核定载质量为15370千克,实载88200千克,超载473%。严重超载,致使制动距离加长约1米。
       其六,请问如果没有这个距离,是不是就不会发生本次特大交通事故,该惨剧完全可以避免呢?
       提问依据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二)规定“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其七,请问:结合肇事大货车行车记录仪以及大货车后方小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电动车已经先行进入障碍路段,大货车是后进入,大货车还未进入障碍路段时请问大家有看到贵 CE7852大货车的让行体现在什么地方吗?贵 CE7852大货车刹车灯发生事故前是否有亮起过呢?大货车司机如果严格遵守了该条交通规则、是否就能避免此次惨剧的发生呢?是否就能挽回两条可爱的小生命呢?
       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查明真相,秉公明断,希望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以告慰我那两个逝去的宝贝孩子的在天之灵!也好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在以后的生活中少受苦害!更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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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开三轮避施工区侧翻致俩儿遭货车辗死被定主责,已提复核

       两个月前,重庆市高新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庞芳(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送两个孩子上学途中,为躲避一段施工区域短暂借道行驶,在返回原车道后,三轮车因路面不平发生颠簸并侧翻,刮碰到对向车道驶来的重型货车,导致车上两名7岁儿童被货车后轮挤压当场死亡。
       2021年2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交警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简称“《事故认定书》”),上写明,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因没有相应驾驶证及操作不当等问题,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因超载导致刹车制动距离加长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施工区域施工单位因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同样被认定为负次要责任。
       2月23日,庞芳的丈夫李伟(化名)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对于高新区交警支队所做出的责任认定无法接受,并已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复核审请,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结果。他和妻子认为,妻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避施工区借道对向车道又遇超载货车

       事故发生在2020年12月28日一早。李伟告诉澎湃新闻,当日妻子庞芳像往常一样送两个孩子上学,没想到发生了惨剧。
       重庆市高新区交警支队于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12月28日7时38分许,庞芳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高新区X727白马路走马镇何家铺小学施工路段时,因一段路施工封闭而驶入对向车道,驶过障碍路段返回原车道后,三轮车向对向车道一侧发生侧倒,刮碰到对向驶来的重型货车,车内2名儿童被货车左后轮挤压导致当场死亡。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交通事故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经过对相关行车记录仪记录的画面分析,电动三轮车在变更行驶轨迹时经过了多个坑凼,发生颠簸、侧倾后失稳。对于三轮车当时的车速,显示为无法鉴定。
       重庆高新区交警方认为,庞芳持准驾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搭乘两名未满12岁的乘客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其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大”。
       货车司机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导致刹车制动距离加长,“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事故认定书》记录,经对该辆货车过磅测重,该辆货车总质量为88200公斤。澎湃新闻查询该车品牌型号发现,该款货车最大总质量应为31吨,即31000公斤。另根据上述司法鉴定中心结合相关材料分析,当时货车时速约为26公里(路段限速40km/h,货车未超速),由此计算出货车当时的最长制动距离约为4.84米,而货车在现场遗留下的一条制动痕迹达5.8米。在检测货车制动系统正常情况下,判断系超载导致制动距离变长。
       此外,《认定书》认定,施工区域的作业单位——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其过错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
       综上,重庆高新区交警认为庞芳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胡某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复核

       在收到高新区交警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后,庞芳和丈夫难以接受,于2月8日向重庆市公安局交管局提出了复核申请。申请撤销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交警支队此前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依法改认定庞芳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伟告诉澎湃新闻,他们认为施工方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货车超载导致制动距离变长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没有那1米,孩子可能就不会被轧到”。截至目前,庞芳尚未收到复核结果。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向澎湃新闻表示,他认为,因三轮车操作不当侧翻后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大货车负次责是适当的,但把施工方认定为次要责任不合适,“施工方的过错在本次事故起的作用大,而非小”。施工方应向三轮车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三轮车驾驶人有权起诉施工方。
       上海大邦律师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认定三轮车为主要责任,值得商榷。固然,三轮车驾驶人有违法之处,包括驾驶不当造成翻车,自己有责任。但仔细从因果关系分析,三轮车的翻车,是因刚刚绕过障碍物,而此时货车又逼近,三轮车驾驶人心里紧张造成翻车。换言之,如果没有障碍物或货车不太靠近,一般不会发生事故。所以对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还要考虑障碍物管理人有无尽责,货车司机有无尽到瞭望义务,并靠右减速慢行等因素。
       国内某地区的一名交警也向澎湃新闻表示,从货车行车记录仪画面来看,货车在前方有施工路段的情况下,并没有明显的减速等举措,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动三轮车的行驶,但事故具体成因等还是需要当地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后综合判断。 (澎湃新闻记者  戴越)

来源:澎湃新闻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144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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