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的经纪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专项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的经纪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专项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过去通常认为艺人同经纪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当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临索赔。
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简单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雇拥”等多种特征。过去通常认为艺人同经纪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当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临索赔。
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简单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雇拥”等多种特征。
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列举的威、杨洋与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号〕中,最高院明确提出“涉案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在其他处理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这种“综合性合同”的观点。
这种情况下,艺人一方按“委托合同”的性质提出的单方解约权,很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但是即使不能依据“委托合同关系”任意解除,这类经纪合同毕竟与人身有关,合同的履行需要艺人的配合,如果双方已失去信任这个合作的基础,法院强制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也没有意义,如果艺人坚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还是会判决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艺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据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条款、不能证明是因为经纪公司严重违约导致的解除,那么艺人可能会就面临经纪公司的索赔,赔偿数额要视合同约定及经纪公司的损失情况、之前的付出情况而定了。
如果艺人方将上述条款写入了当时的代言合同,当然可以径直依照该条款行使单方解约权,这种情况下的单方解约显然是有效的,但是否需要退还尚未付出劳动部分的代言费用,就需要依照合同具体约定了。不过,为公平起见,一般会约定此种情况下的单方解约,艺人方可以退还部分代言费用,而无需赔偿。
不过,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这类单方解约条款时,艺人方此时仍需发出解约通知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笔者倾向于认为,这种情况虽然不能引用合同约定条款,但可以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款行使法定解除权,即当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一方可以行使解约权。在品牌方出现涉国家领土完整信息错误时,艺人是无法继续履行代言义务的,也即这种情况下,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艺人方可以根据此条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但之后是否需要赔偿等后续事宜仍需双方进行沟通。不过这种法定解除权的实现也依赖于合同中对品牌方相关义务的约定,需要个案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不过,对于艺人而言,无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都是惨重的。这些响当当的品牌,都是当初很不容易才拿下的,如今却陷入这样的境地。对于经纪团队来说,在签合同时,是可以约束上述劣迹条款,甚至其他任何与国家主权相关的条款,但品牌方何时爆雷,谁也无法预料。
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的经纪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专项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过去通常认为艺人同经纪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当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临索赔。
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简单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雇拥”等多种特征。过去通常认为艺人同经纪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当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临索赔。
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简单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雇拥”等多种特征。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列举的威、杨洋与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号〕中,最高院明确提出“涉案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在其他处理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这种“综合性合同”的观点。
这种情况下,艺人一方按“委托合同”的性质提出的单方解约权,很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但是即使不能依据“委托合同关系”任意解除,这类经纪合同毕竟与人身有关,合同的履行需要艺人的配合,如果双方已失去信任这个合作的基础,法院强制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也没有意义,如果艺人坚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还是会判决予以解除。但是,如果艺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据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条款、不能证明是因为经纪公司严重违约导致的解除,那么艺人可能会就面临经纪公司的索赔,赔偿数额要视合同约定及经纪公司的损失情况、之前的付出情况而定了。大家是怎样认为的呢?
展开全部这个是要区分具体情况的,直接解约一般来说是需要赔偿的,但是也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存在违反合约内容的行为,比如说这一次因为香港问题,有一些品牌商的做法违反了中国的法律,那么代言的明星作为中国人,主动和他们解约是正当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展开全部在此次大规模国外品牌涉国家领土完整信息错误的事件之前,大家是否还记得去年上海D&G大秀因创始设计人辱华言论被迫临时取消之事?当时也是闹得沸沸扬扬,甚至有些明星在机场直接掉头就走。在这之前,因为艺人频频触及劣迹行为,代言合同中一般都会加上艺人方的“劣迹条款”,如艺人因违法违规或涉政治错误言论导致品牌方声誉受损的,品牌方有权单方解约,但在D&G大秀事件后,很多代言合同中将艺人“劣迹条款”扩充为双方义务,也即品牌方也不能有违法违规和涉政治错误言论等,否则艺人方有权单方解约。
因此,如果艺人方将上述条款写入了当时的代言合同,当然可以径直依照该条款行使单方解约权,这种情况下的单方解约显然是有效的,但是否需要退还尚未付出劳动部分的代言费用,就需要依照合同具体约定了。不过,为公平起见,一般会约定此种情况下的单方解约,艺人方可以退还部分代言费用,而无需赔偿。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热心网友
2019-08-26展开全部单方面解约,肯定要赔偿的。因为你速约就要赔偿。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热心网友
当前网址:http://www.hbxwzx.com/yule/2020-02-05/172966.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北方资讯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