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美国电视体制是世界上最为典型的商业电视体制,而在体育比赛转播上,四个层次的电视转播网,保证了观众有足够多的电视资源选择
美国电视体制是世界上最为典型的商业电视体制,而在体育比赛转播上,四个层次的电视转播网,保证了观众有足够多的电视资源选择。
NBC、CBS、ABC和FOX是美国著名的四大电视网,掌控美国绝大部分电视市场。
地方性媒体成为美国公众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而全国性媒体的受依赖性远低于地方媒体。
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有转播的体育赛事是1921年在纽约扬基队和纽约巨人队之间进行的棒球世界系列赛,这次比赛由广播电台进行了直播。直到1939年,美国才第一次通过电视直播体育比赛。1962年,NFL第一次同媒体签订了独家转播合同,该合同为NFL的球队带来了465万美元的收入(平均每支球队获得了32万美元)。而NFL签订的从1998年-2005年间生效的电视转播合同的价值则暴涨到惊人的176亿美元。
第一,电视网(television networks)。电视网指的是由一个处于中心地位的运营者向各家电视台提供节目的电视内容分销网络。美国的三大电视网ABC、NBC和CBS采用的都是传统的无线电视技术,观众观看这些电视网的节目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有线电视(cable television,缩写为CATV)。有线电视是相对无线电视而言的一种新型广播电视传播方式,它和无线电视相比,优点在于其电视信号通过线缆传输,不受高楼山陵等的阻挡,所以收视质量好,还能提供更多的频道节目。美国最重要的几家有线电视公司比如ESPN、TNT等,都要向收看其节目的观众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三,按次付费电视(pay-per-view)。按次付费电视是建立在普通付费频道基础之上的,其用户除了每年交纳一定的订购费之外,如果希望看到的某场特定比赛,比如刘易斯(Lewis)和迈克泰森(Mike Tyson)之间的拳王争霸赛,还必须专门为此支付一笔费用。
第四,超级站(superstation)。所谓“超级站”指的是一个自主的电视台,它可以向当地的电视观众传送信号,而这一信号又可以通过当地有线电视公司向自己的收视区域传送而传播到全国各个地区。目前在美国境内有三家主要的“超级站”:WTBS、WGN-TV和WOR-TV。它们的共同点就是都转播高度集中的体育节目,而事实上正是这些体育节目促使它们得以迅速发展壮大的。
尽管四大联盟通过出售比赛转播权获取了数以亿计的金钱,但各大主要的电视网却没能实现相同的利润。美国传统的三大电视网和ESPN等有线电视机构都曾在体育比赛转播上损失惨重,例如CBS在棒球和橄榄球上亏损了6亿美元,NBC在橄榄球上亏损了1亿美元。正是由于一大堆的转播机构都在转播体育赛事,因此广告商可以在它们中挑选开价最低的进行交易。随着按次计费电视(pay-per-view)技术的引入,订购该种电视频道的用户逐年上升,这更加剧了电视转播权市场的竞争。因此,每一个独立的电视网络都发现自己在转播权市场上遭受了损失。
第一,集中出售。职业体育联盟将旗下所有球队之间的比赛的转播权以打包的方式出售,这一般适用于在全国性电视网络上的比赛转播,期限通常为一整个赛季或好几个赛季。职业体育联盟内部各球队因所处地理位置、财政状况、竞技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其比赛对于转播机构和观众的吸引力来说是迥然不同的,如果任由各球队单独出售自己比赛的转播权,则“大球队”和“小球队”之间的收益差距将非常悬殊。而采用集中出售的模式则可以让所有球队吃上“大锅饭”,大球队和小球队共同分享转播权转让所得收入,从而联盟内各球队的贫富差距不致被过分拉大。
第二,独家许可。伴随着集中销售模式的,通常是独家许可,即在一段时期内职业体育联盟仅仅将打包的比赛电视转播权出售给众多竞标的电视机构中的某一家。这就意味着在许可期限内,观众只能通过这一家电视机构观看到该联盟的比赛。
第三,对球队单独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数量进行限制。职业体育联盟在对其组织的大多数比赛的转播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集中出售的同时,还为各球队保留了一小部分可在其本地出售的有自己比赛的转播权。不过,联盟通常会对这一保留做出数量上的严格限制。实践中,联盟的这一规则所引发的争议是最大的。
美国职业体育如今的电视转播格局,并非一天形成的,同样是经过长时间和多方的博弈才有了今天的局面,在这个过程中除了相关法律的出台,也留下了不少经典的案例。
《谢尔曼法》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但是因为体育联盟的特殊性,1961年出台了《体育转播法》对体育的集中出售转播权实施反垄断豁免。
1953年,NFL曾计划集中出售比赛转播权,却被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涉嫌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基础《谢尔曼法》,因为集中出售转播权限制了各俱乐部个体之间的竞争,美国其他的职业体育联盟所制定的包括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制度在内的不少规则制度,都因触动了《谢尔曼法》而受到法院的审查。
1960年罗泽尔开始担任NFL主席,他上任之初就考虑以整个联盟的名义出售转播权。当NFL试图同同CBS签订一份独家转播协议再次被联邦法院驳回后,1961年夏天,罗泽尔花费了大量时间在国会游说,终于促使了1961年出台了《体育转播法》,该法允许四大职业联盟享有集中出售比赛的电视转播权,《体育转播法》的通过,使得集中出售比赛电视转播权的行为成为堂堂正正的合法行为,特别是第1291条的豁免此后被证明对职业体育联盟的成功具有重大意义,国会允许职业体育联盟集中出售转播权并分享收入使得这些联盟得以壮大并繁荣起来。
1982年NBA将每家俱乐部每个赛季可以通过超级站转播的比赛减少到25场,到了1990年,这一数字更是被减少到20场。公牛队和芝加哥的超级站WGN起诉NBA,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命令禁止NBA实施其将转播场次减少5场的决议。就在法院判决不久,NBA通过了新的决议,NBA代表其所有成员球队将全部比赛的转播权授予NBC;NBC同意NBA发放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包括超级站)转播85场比赛的的许可,每支球队的比赛转播不得超过15场。根据该合同,NBA撤销了以前做出的有关每支球队可以在超级站转播25场比赛的规定,转而要求任何获得其许可而在超级站转播比赛的球队都必须向联盟支付一笔高额费用。公牛和超级站WGN立即在伊利诺斯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自始至终不支持过度限制比赛转播数量,直到1996年经过近七年的马拉松官司之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详细]
1976年,NCAA中61个最强大的橄榄球队组织成立了大学橄榄球协会(CFA),就是想拥有对电视转播和收入的更大掌控权,在它们看来,NCAA同CBS、ABC之间的合同自然成为它们通往金钱彼岸的拦路虎。于是,CFA旗下的俄克拉荷马大学一纸诉状将NCAA告上了法庭,指控后者同两大电视网络签订的转播合同限制了单个球队所能够转播的比赛数量。最终,俄克拉荷马大学赢了,最高法院认定,转播合同限制了单个大学转播更多比赛的能力,并且违反了反垄断法 。
大批强队利益得到最大化,但是其他球队的收益却减少,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比赛在电视上播放,CFA的电视收视率下降了1/4,而在判决4年后,大学橄榄球的转播权收入缩水了50%。最对这起官司 不堪回首的正是俄克拉荷马大学,对于全国转播权合同的平均收入从判决前一年的42.5万美元降到判决之后的19万美元。这一惨淡的结局正是经济学上的“囚徒困境”的表现:囚徒们虽然彼此合作,坚不吐实,可为全体带来最佳利益(无罪开释),但在资讯不明的情况下,因为出卖同伙可为自己带来利益(缩短刑期),也因为同伙把自己招出来可为他带来利益,各自追求最佳反而集体受损。[详细]
就电视转播权这个领域,以更低的价格收看到更多的比赛转播就是消费者福利的体现。而不管是在“NCAA案”还是两次“公牛案”中,美国法院的判决依据,也是在对职业体育联盟的转播权限制规则进行反垄断法分析时,倾向于对广大电视观众福利的保护。例如在第二次公牛案中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合同中的明文规定,一个赛季中最多只有111场比赛能够在全国转播,这大大限制了可以在全国市场上播出的比赛数量,NBA和NBC是对公众消费者造成了严重伤害。还有,当一经发现观众收看比赛的成本增高而能收看到的比赛数量减少,那就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决违反了《谢尔曼法》,这无疑也是以消费者福利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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