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开始选房!乌兰镇2021年房屋征收公告

来源:本站 浏览

小编:  为贯彻执行旗委、政府关于乌兰镇房屋征收工作的安排部署,助力全旗创城工作开展,解决征收片区遗留问题,现将乌兰镇2021年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四、选房日期:第一批集中选房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第二批集中选房日期2021年12月30日

  为贯彻执行旗委、政府关于乌兰镇房屋征收工作的安排部署,助力全旗创城工作开展,解决征收片区遗留问题,现将乌兰镇2021年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四、选房日期:第一批集中选房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第二批集中选房日期2021年12月30日。

  五、奖励期限:在2021年12月30日下午18点前未与房屋征收管理局达成征收协议的不予奖励。

  七、注意事项:被征收人如不服从或不配合2021年房屋征收工作,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征收期限内也未与我单位达成征收协议,我单位将提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0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结合乌兰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统筹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乌兰镇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及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鄂托克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乌兰镇总体规划;

  1.原三金福泰居、晟睿百眼井、华维尚品、环球建泰B区、创裕晟裕、宝联缘和家园、竹涛甫园、伊吉汗、利仁药店、宇泰御景苑、永晟名仕缘、鑫洲裕景家园、金和泰、鑫亨富力城、天雅王府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造区迎街住户以外的剩余住户;

  2.乌仁都西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北、阿尔巴斯街东、都斯图路南迎街住户以外的剩余住户(四居委改造区);

  3.乌仁都西街东、都斯图路南、阿尔寨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北迎街住户以外的剩余住户(五居委改造区);

  4.阿尔寨街东、布日都路南、苏里格街西、百眼井路北迎街住户以外的剩余住户(一居委改造区);

  5.西鄂尔多斯路南、一市场东、布日都路北、移动公司西迎街住户以外的剩余住户及影响乌兰西街修建的住户;

  6.布日都路北党校西水淹区改造区剩余住户及西鄂尔多斯文化主题公园北、布日都路南原民政局南改造区剩余住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无偿予以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被征收房屋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套数为准进行奖励。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对占地面积低于8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有独立产权且在本镇仅有该套房屋的给予20000元奖励,在本镇还有其它房屋产权的给予10000元奖励;其他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套数给予每套20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在搬离后一次性付给;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未与房屋征收管理局达成征收协议或达成征收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均不予奖励。

  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给予搬迁费2000元。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搬迁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的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平房建筑面积调换多层步梯楼1—4层的比例为1:1.2,5层的调换比例为1:1.3,6层的调换比例为1:1.4。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4,二楼的比例为1:1.35,3层以上(包括3层)的比例为1:1.3。

  被征收房屋结构之间的差价以1400元/平方米(时间段为2021年度)为基准价,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基准价的,置换时不找差价;评估单价高于基准价的,对高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多层老旧单元楼置换步梯楼,按同层1:1.1的比例调换,置换不同楼层的差价按控制价的楼层差价结算。多层老旧单元楼调换电梯楼,按1:1.15的比例置换3层(包括3层)以下电梯楼,置换3层以上楼层的差价按控制价的楼层差价结算。

  “两证”载明均为商业用途的平房和楼房等平米等楼层置换,按照评估价格互找结构、区位及迎街宽度等差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8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金。

  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置换后楼房面积的,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单价乘以置换后剩余面积给予现金补偿。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按照楼房评估价结算。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奖励。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套数为准进行奖励。以被征收房屋产权套数奖励。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对占地面积低于8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有独立产权且在本镇仅有该套房屋的给予20000元奖励,在本镇还有其它房屋产权的给予10000元奖励;其他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套数给予每套20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在搬离后一次性付给;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未与房屋征收管理局达成征收协议或达成征收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均不予奖励。

  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给予搬迁费4000元。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搬迁评估价格计算给予补偿。

  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商业用房分地段按月进行补偿,一级地段一层50元/平方米、二层2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一层30元/平方米、二层1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15元/平方米(不分层),四级地段10元/平方米(不分层)。产权调换现房的过渡费支付6个月,产权置换期房的房租费支付至交房后顺延6个月。过渡期原则上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部分过渡费按原合同约定的2倍进行补偿,超过30个月仍不能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人按回迁安置楼盘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支付临时过渡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的补偿。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我旗住房保障条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该套房屋有产权证,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人一致,且在本镇仅有该套住房,产权调换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超出部分按控制价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房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产权房屋,可按有产权房屋对待;其它无产权建筑根据实际情况由产权认定小组予以认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地上无建筑物的空地按基准地价给予补偿,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基准地价上浮20%给予补偿。

  (二)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先依法在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然后才给予补偿或进行产权调换;未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的,征收部门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和证据保全。

  (三)被征收人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已进行作价补偿的一切物品及设施,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搬离,否则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

  (六)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后,报请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办法中未明确的内容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当前网址:http://www.hbxwzx.com/caijing/2021-04-01/190651.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北方资讯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