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信息时报讯(记者 罗莎琳)出售房屋时,如遇到买方提出“指定落名第三人”,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再做出是否同意交易的决定
信息时报讯(记者 罗莎琳)出售房屋时,如遇到买方提出“指定落名第三人”,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再做出是否同意交易的决定。
2020年3月,黄某通过某中介公司放盘出售房屋,放盘价380万。但受疫情影响,房屋放盘后看房的人并不多。黄某担心疫情会影响房价,于是调整了放盘价格为365万。曾某在某平台上看到经纪人小谢发布该房源信息。主动联系小谢询问交易房屋事宜并相约时间看房。曾某看了黄某的房屋,对户型和价格都很满意,于是小谢约三方面谈订立合同。面谈当天,曾某向黄某表示他正在申请办理广州户口,大概还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目前没有购房指标,若入户办不下来,房子将以表弟的名字过户。等他社保满五年了,再让表弟过户到自己名下。黄某同意曾某的提议,并在合同约定“允许买方指定落名第三人”。曾某支付黄某5万元作为定金。
一个月后,黄某询问曾某其入户手续办理进展如何。曾某表示其入户申请还未通过,故根据合同约定通知其表弟刘某作为第三人落名完成后续的房屋交易手续。在曾某陪同下,其表弟刘某与黄某到中介公司完成网签手续。但过了一个月,仍未收到经纪人小谢通知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黄某向小谢询问情况,小谢追问曾某银行何时能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曾某表示其表弟的征信有问题,贷款未能获批。这时房价已比签合同时上涨不少,曾某想到解除合同除了要支付违约金外,对于再次购房将增加购房成本。故曾某再次提出,要求业主黄某配合更换购房人重新办理网签合同。黄某认为若再次出现贷款不批,交易将无限拖延,因此不同意更换并要求曾某尽快履行合同,或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曾某无法一次性支付购房款,辩称合同未限制其指定落名第三人的次数,他有权再次更换购房人。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且无法协商一致,目前已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暂时不符合购房资格,通过与卖方协商“允许买家指定落名第三人”,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达成交易目的。但这种方式容易被某些别用有心的炒房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手段获取差价。案例中合同仅约定可指定落名第三人,而未注明第三人相关身份信息、落名第三人次数等,对卖方而言均是显失公平的约定。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出售房屋时,如遇到买方提出“指定落名第三人”,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再做出是否同意交易的决定。若同意交易,除了要求买方明确第三人相关身份信息外,还应约定落名第三人的次数及过户时限等,以防止买方不断更换第三人的不合理要求。如卖方是一卖一买腾购房名额购房,买方长期无法履行合同,将导致卖方无法腾出购房名额。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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