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指违规征地,将集体土地安置费支付给个人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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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在未经我们二社集体经济组织允许的情况下,华宇公司违规强行征收占用我们二社集体土地36000平米,并将集体土地安置补助费2160万元支付谷庆国个人账户。强行施工七年,至

 “在未经我们二社集体经济组织允许的情况下,华宇公司违规强行征收占用我们二社集体土地36000平米,并将集体土地安置补助费2160万元支付谷庆国个人账户。强行施工七年,至今未解决,商品房现已建成并预售,但应支付拆迁土地赔偿款迟迟未得到落实。”近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二社的村民代表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在一份题为《华宇公司强行征用农民耕地,在2160万元土地补偿款分文不给的情况下施工占用》的书面反映材料中,勤业村二社的村民代表陈述了事情经过:2017年,吉林省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商品房用地,未经我们二社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与谷庆国签定了《动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明确阐明:“动迁面积3.6万平米,林地及土地补偿款2160万元。”3.6万平米土地是我们二社集体经济组织的,而华宇公司却将林地及土地补偿款全部支付给谷庆国个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其一,华宇公司不是法定的征收主体,征地主体资格是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动迁办。
       其二,谷庆国违法办理的《林权证》对林地没有处分权只有使用者,该林地所有者仍是勤业村二社集体经济组织,二社集体经济组织是被征收的主体。《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有主体资格的政府部门与有被征收主体资格的勤业二社集体经济组织签定,而不是与谷庆国个人签定。华宇公司与谷庆国签定《动迁安置补偿协议》违法。
       其三,《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阐明:2160万元是林地及土地补偿款。华宇公司将林地及土地补偿款给付谷庆国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协议无效。华宇公司与谷庆国属于违规操作,隐瞒事实,该林地被征收时没有在村公告,二社所属人员发现华宇公司伐树才知悉动迁一事。华宇公司与谷庆国恶意串通签定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二社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
       其四,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动迁之前要征求百姓意见,公示公开动迁及安置等事项。然而,至今没有收到和见到华宇公司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我们谈征收后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问题。
       从2017年动迁至今,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始终无人问津。无奈之下,我们去现场让华宇公司停止在我们土地上施工。不仅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们5位代表还受到不公正对待,手机被没收,所有关于现场的录音录像记录被删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之规定,我们前往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对华宇公司重新核发建设用地手续停止施工用地,该部门各种理由搪塞。谷庆国承包的防风林被法院确认违法无效的承包,勤业村二社集体经济组织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私下与承包人谷庆国达成《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强征强占土地,并进场施工,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现状。其背后或有“保护伞”。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更不得使用土地,也就是必须执行“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十地利用现状。”以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我们要求华宇公司主动撤回并解除与谷庆国签订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给付我们勤业村二社集体土地补偿款,并对华宇公司没有拆迁主体资格在当地多起多处肆意强拆乱拆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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