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地区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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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茂名地区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价值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茂名市立足本市乡村治理实际情况,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推进本市乡规民

 茂名地区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价值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茂名市立足本市乡村治理实际情况,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推进本市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构建体现地方特色和实践特色的乡村治理体系,用法治为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保驾护航。

在社会法治的大背景下,茂名市坚持将法治乡村建设作为“法治茂名”的关键环节抓早抓实,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目标,持续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重视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使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两者相结合,达到治理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乡规民约是茂名市推进农村社会依法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市域治理格局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

一、乡规民约是实现社会共治的重要载体

民政部、中组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离不开国家“硬法”,同时也要发挥乡规民约等“软法”的积极作用。

当前,不少地方普遍存在着一些长期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社会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这些违法行为,由于法律程序复杂、时间期限长、执法成本高等原因,行政执法行为面临的阻力大且“副作用”大,而诉讼本身程序性要求决定了其解纷时间较长、手续繁琐、效率较低,加上法院案多人少,影响了纠纷的及时化解。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为我们通过制定乡规民约等自治制度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式。

茂名地区农村基层组织依照村民的集体意愿,经过民主程序,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方式制定了村规民约。从乡规民约制定的主体来看,村社区皆立足于发展实际,在尊重村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让全体村民直接参与乡规民约的修订过程并从中获益,真正实现了村民参与、村民说话、村民制定的重要作用。从乡规民约制定的主体来看,将乡规民约的制定权交与本村的村民,本村村民可以有机会充分了解本村事务,制定出最贴合本村具体情况以及最能体现村民利益的乡规民约。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能够让村民积极参与本村的事务管理以及乡村建设,能够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能够培养村民的自治意识以及规则意识,从而使自治精神植根于乡村社会中。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增强了村民的主人翁意识、认同感和归属感,为乡村振兴集思广益、凝心聚力,促进了社会共治更好地实现。

二、乡规民约是法律在乡村社会的延伸

由于法律本身性质所决定,法律语言具有庄重性、严密性等特征。法律语言又有自己特有的专业用语、句型和独特的风格,有别于普通民众的日常用语,因此影响了村民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制约了乡村的法治化建设。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茂名地区的乡规民约依据法定的程序,根据乡村社会的具体情况,有机地融入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茂名地区的乡规民约在表达形式上使用了通俗易懂的地方语言,从而拉近了法律与村民的距离,使得法律能以乡规民约为载体植根于乡土社会中。

可以说乡规民约是以法律为依据,在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将法律消化、吸收并转化为村民听得懂、做得到的规范。结合粤西农村土地权属纠纷频发、邻里关系紧张、社会治理隐患大、重男轻女封建思想残留,村民缺乏环保意思、人居环境问题突出、防火意识薄弱等实际情况,茂名地区的乡规民约进一步细化相关的国家法律及政策并将其转化为带有地方特色的生活语言。例如,茂南区站前街道高凉南社区的居民公约就以“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比较口语化的语言鼓励居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依法维权。

纵观茂名地区的乡规民约,从社会发展到村风民俗,从土地管理到生产发展,从公共卫生到婚姻家庭,从婚丧嫁娶到邻里关系,方方面面都通过通俗易懂的地方语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茂名地区这一做法不仅使国家法律在乡土社会获得了生长的土壤,更培育了村民的法治理念以及自治意识,所以说乡规民约是国家法律在基层社会的延伸,是对国家法律法规最好的宣传与进一步阐释。

三、乡规民约填补法律在乡风民俗方面的空白

法律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的特点,故法律不针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的人和事,在实践中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出细致具体和详尽无遗的规定。此外,由于各地的生活习惯、文化习俗各不相同,各村的民情、村情及社情也有较大的差异,国家法律规定都是针对社会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不可能具体到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也不能灵活应对各地具体的地方化问题。因此,这时就需要乡规民约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填补法律未能兼顾的空白。例如《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条这里规定的习惯其实就包含了地方习惯,而这些地方习惯往往是以村规民约以及居民公约作为载体。

茂名地区的乡规民约以“唯一用好心”为底色,体现并弘扬了茂名地区的好心文化精神。从内容上分析,茂名地区的乡规民约涵盖了学法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村务公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邻里关系、精神文明建设、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等内容,这些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乡规民约集中体现了本地方的乡情民意以及地方风俗习惯。仔细阅读可以发现,茂名地区这些村规民约已经有机地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入讲文明、树新风及乡村振兴等新内容,文明新风内容随处可见。实地调查发现,部分村还将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居民行为规范等内容细化,对扫黑除恶、婚丧嫁娶、移风易俗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弘扬发展“好心茂名”精神的基础上,融入了不断变化的社情民意与新时代内涵。

比如,长坡镇旧城村在乡规民约中规定了“保持饮水卫生、不准在水井边一米内清洗赃物、洗澡”,体现出了该村注重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电白区电城镇鸡打村在乡规民约中规定了“保持村容清洁卫生、不准在村里巷道、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猪、牛栏肥、生活垃圾”的,突出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是当前茂名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长坡镇长坡村明确规定了“讲究卫生,整洁家园;服从规划,不乱搭建;破旧危房,及时拆除;古树名木,加倍保护”,突出了茂名市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这些践行核心价值观的例子处处可见,既体现了本地方的村风民俗,又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的空白,为乡村的乡风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维护乡村的和谐与稳定。

茂名市立足本市实际情况,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角度推进本市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部分乡规民约中仍然能发现个别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例如,一些非生态环境保护区和非水源保护地的地区,在村规民约中“一刀切”式禁止村民养猪;在没有处罚权的情况下,个别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对违反村规的村民处以罚款;一部分村照抄照搬法律政策文件,乡规民约文本大多是从法律、政策、文件或者网上复制,并未有效地继承和发扬地方优秀传统文化,与本地实际情况不符,可操作性不强。

为了更好发挥茂名地区乡规民约社会共治的实效,要继续推进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加强对基层组织成员的为引导、规范约束和权益维护,加强对乡规民约制定与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修订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使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规则和精神。(邱雪璐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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