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4次变更诉前保全裁定 判决也是“乱点鸳鸯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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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四川南充的胥先生与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近两年的超期审理后终于领到了一审判决书,但判决结果却令他

 四川南充的胥先生与蓬安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近两年的超期审理后终于领到了一审判决书,但判决结果却令他大为吃惊:涉案合同的各方主体都能“乱点鸳鸯谱”并写在判决书上面;属于北辰公司自认的施工工程量也进行了扣减;竟然还超出双方诉讼请求帮第三人收起了挂靠费;在诉前保全过程中更是在一个月内4次变更裁定书,本该立即执行的却解除执行将裁定书视为儿戏。

一个月内4次变更诉前保全裁定引质疑

据胥先生介绍,2017年北辰公司在南充市蓬安县开发的“北辰壹号楼盘”开始修建,当时南充市拓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的蒋某建及北辰公司董事长刘某稳两人找到他,希望帮他们垫资修建“北辰壹号2、3号楼项目”。因为承建蒋某建与他人联合开发的“阆中市江山多娇楼盘”有合作挂靠关系,便同意合作。

在胥先生与北辰公司董事长刘某稳谈好施工条件并向刘某稳个人转款六十万元的文明施工费后,北辰公司与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瓦台公司”)在2017年5月8日签订了《北辰壹号商住楼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2017年8月1日,胥先生以挂靠关系与黄瓦台公司五分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黄瓦台公司五分公司承建的北辰壹号2、3号楼商住楼工程建设项目由胥先生投资并负责履行黄瓦台公司与北辰公司签订的本项目(2、3号楼)施工合同中的全部内容和全过程的管理。

胥先生称,根据《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他垫资修建并负责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事务,同时黄瓦台公司出具的证明中也提到,北辰壹号项目2、3号楼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由胥先生享有和承担,所以他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2019年6月14日,胥先生承建的2、3号楼已经分户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6月29日报送了《竣工结算书》。他多次与北辰公司沟通,让其对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款,但北辰公司一直推诿也不支付工程款。

迫于无奈,胥先生准备起诉北辰公司,向蓬安县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2020年8月17日,蓬安县法院裁定:冻结北辰公司银行账户以1950万元为限额的现金和北辰壹号项目的68套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五日申请复议一次。

胥先生本想着对方账户和财产都被法院冻结保全,等法院判决后就可以顺利进入到执行阶段。谁知道,8月26日,法院在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作出第二次裁定:解除对北辰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北辰壹号项目68套房屋的查封;改为查封北辰壹号项目地下车位400个。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五日申请复议一次。

胥先生接到裁决书后提出了复议。他认为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理由变更保全标的,明显不符合上述“且有利于执行”的法律规定。北辰公司以400个地下车位来置换胥先生已经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及房屋。二者相比较,银行账户资金与住房明显更有利于执行。

9月8日,蓬安县法院第三次作出裁定:解除对北辰公司开发的地下车位400个的查封;改为查封北辰公司开发的北辰壹号项目68套房屋。必须注意的是,该裁定规定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已经没有了“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仅仅过了3天,本该立即执行的查封却不作数了。9月11日,蓬安县法院第四次作出裁定:改为查封北辰壹号项目30套房屋及地下车位400个;撤销本院第三次作出的裁定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一个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却被蓬安法院在25天内作出四份内容各异的民事裁定书,这让人如何再相信他们的公平公正?”胥先生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蓬安法院只听取北辰公司意见,在作出第二、第四次裁定的时候都没有通知我,更谈不到必须经过我同意了。全然不顾我的反对,生生将已经冻结的现金和房屋置换成了20套房屋和卖不掉的10个门面及400个车位,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

超期审理近两年,违法作出超出诉讼请求判决

胥先生表示,由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四次裁定,让他对即将开始的诉讼充满担忧,即使证据充分,诉求合理又能怎样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可是,该合同纠纷案,在进行工程造价的过程中,多次纵容北辰公司肆意拖延时间,导致该案件从立案到审结耗时一年零八个月,

胥先生说,在一审的判决中,为了拖延时间和维护北辰公司及第三人利益,竟然违法作出了超出双方诉讼请求的判决,帮助第三人收起了挂靠费。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随意予以变更。

北辰公司在质证材料已经承认了的工程量,属于自认的事实。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关于确定性鉴定意见中,对北辰自认的部分工程量进行了扣减。对此,胥先生认为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上述施工工程量属于被告自认部分,不应该进行扣减,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蓬安县法院却不予采信。

对于鉴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根据第十条第三款“如双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总造价有差异时,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最终以咨询机构审定结果为准。所发生费用,由甲方结算总造价和乙方所报结算总结与第三方审核工程总价差额最大的一方承担”。

在申请鉴定机构介入前,北辰公司报送的工程造价为48735492.05元,而胥先生报送的造价金额为63646174.62元。现即使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总工程价款58736928.53元计算,明显胥先生报送的结算金额与鉴定机构差额更小。同时,北辰公司还存在拖延结算、压低结算价格导致的三方鉴定费用,属于北辰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因此,由此产生的95万元鉴定费用应当全部由北辰公司承担,却错误判决胥先生承担47.5万元。

胥先生表示,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价为3700万元,实际履行价格远远高于合同价,系三方责任导致等说理,纯粹系为北辰公司找理由。对于约定3700万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各方均在诉讼中明确指出了不是按该合同履行,仅仅是备案合同,是按《补充协议》履行。在《补充协议》中从未约定3700万元的合同价款,明确约定的是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下浮11%执行。一审法院完全忽视双方对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争议条款的约定,在说理部分不顾事实,不依约定地进行认定。而且,法律适用及查明事实部分均存在诸多错误,一会儿采信备案的合同,一会儿又适用《补充协议》,少算工程款达1864467元。

本案的挂靠关系证据确凿,胥先生是与北辰公司谈好合作条件并向北辰公司董事长转款六十万元后才签订的施工合同,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预难问题的解答》胥先生本合同理应是无效合同,胥先生的另一案件“江山多娇三期2-3号楼项目合同纠纷案”与本案原告相同、第三人相同、施工合同及条款基本相同,合同签订过程基本相同,“江山多娇三期2-3号楼项目合同纠纷案”一审、终审、再审现都已经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据了解,胥先生在四月份已经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阶段,目前正在等待判决结果,案件从一审立案到二审已经两年两个月,因工程款迟迟不能结算导致拖欠的材料、工程方面的债务已经让他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胥先生希望相关部门对该案在一审诉前保全和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更希望能南充中院能尽快对该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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