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领导支持社会公正,帮助小微企业追还被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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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我公司化了229.2万元,买了一套无法生产的熔喷设备废铁,口罩生产直接垮掉,其它项目生产也因资金不足深受其害,由此彻头彻尾地陷入合同诈骗案中,只能企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我公司化了229.2万元,买了一套无法生产的熔喷设备废铁,口罩生产直接垮掉,其它项目生产也因资金不足深受其害,由此彻头彻尾地陷入合同诈骗案中,只能企求法律公正、退还被骗款。”近日,小微企业江苏常州市武进新兴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盛某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9年底新冠疫情暴发,在地方政府鼓励下,我公司立即生产N95医用防疫口罩,支持全国防疫工作,受到政府部门的表扬。不久,口罩所需原材料95+熔喷布货源不足了。正好常州市永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上门推销熔喷设备,于是在2020年4月匆忙签约采购一套,希望尽快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保障防疫口罩生产。但因此却遭遇合同诈骗案,受骗金额高达229.2万元。永明公司在合同及交付过程中设置多重陷阱,使我上当,最后收了一套无法正常使用设备。
       在反复追退无果情况下,于2021年4月起至2023年底,我分别向区、市、省三级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都不提合同诈骗的事实真相,只对合同到底是定作还是采购的形式进行争议,并以形式否定事实的裁决意见驳回我的追还款请求。国人一直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成司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公正的基本保障。遭遇这么大的合同诈骗案,对我们小微企业真是灭顶之灾。
       其一,事实证明,我遭遇的是彻头彻尾的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我公司与永明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是一个标准的、完整套路的合同诈骗案。
      (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我上钩。永明公司董事长小姨子缪某珍出面,向我说永明公司做的“熔喷布非常漂亮,昨天去测试了,达到95%以上”,说已经有生产30台PP600熔喷设备的成熟经验,还拉我到公司观看明星企业授牌、观看客户采购感谢信。
      (2)设定陷阱、诈骗签约、埋下祸根。签约时,竟然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编号YMHT-20200425-F)、《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MHT-20200425-E)两份合同签约。前一合同“质量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承揽方仅保证设备满足双方确认的技术协议,不保证设备生产的产品满足定作方实际用途)”,后一合同“质量标准:按出卖人企业标准执行”。我当场反对,说买了你的产品竟然不保证能用不行,但对方说这是他们合同的通用格式,保证质量不会有问题的。并以目前仅有2台熔喷设备、晚了就没了为由,诱导我快速签约。
      (3)设定陷阱、诈取验收报告和感谢信。在设备刚刚收到、还未安装调试前,就要求我方签字验收报告和对他们公司产品质量非常满意的感谢信。由于我心理防范不足,也是怕影响安装人员情绪、怕影响安装调试,所以在供货人早就准备好的验收报告和统一格式的感谢信上签了字。
      (4)最终结果是:我公司化了229.2万元,买了一套无法生产的熔喷设备废铁,口罩生产直接垮掉,其它项目生产也因资金不足深受其害。由于合同明确供货方不用满足购买方使用需要、质量标准由供货方说了算、我还签字了验收报告和非常满意质量的感谢信,所以,我彻头彻尾地陷入合同诈骗案中,只能企求法律公正、退还骗款。
       其二,法院裁决总是偏好合同形式来争议,回避合同诈骗实质。在反复追退无果情况下,我分别向区、市、省三级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经办人不知怎么的,都对我化229.2万元买了一堆废铁、永明公司明显的合同诈骗套路这些事实熟视无睹,都偏好从合同的形式是采购合同还是定作合同来争议,回避合同诈骗实质,掩盖事实真相,并以形式否定事实的裁决意见驳回我的追还款请求。
      (1)一审判决书(2021)苏0412民初3382号:明明是公司董事长小姨子缪某珍拉我去公司签约的,一审却说成是“盛某与缪某珍均因需购买熔喷布机与被告永明机械进行沟通”,把缪某珍代表公司对我的微信承诺等重要证据一字不提,然后提出争议焦点是买卖合同还是定作合同、案涉质量标准认定。并以所有形式都说明是定作合同、质量标准表明永明机械公司不需要保证实际用途,以及我公司出具感谢信等判决我输,驳回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书(2021)苏04民终5845号:维持一审意见,对我提供的缪某珍承诺证据以“未表明其职务行为,亦未得到永明机械公司授权”为理由,不予采纳。
      (3)省高院裁定书(2023)苏民申6762号:认为“聊天记录内容不能反映永明机械公司明确承诺一定能够生产出95+熔喷布”,对相关证据不予采信;还说我公司“称永明机械公司存在欺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我搞不明白!难道永明公司只要没有承诺卖给我的东西一定能保证我的实际用途,他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地扔给我一堆废铁而取走229.2万元?这是什么逻辑?如果他给我的东西不能保证我的实际用途,那我还需要花229.2万元去买他的东西干吗?还跟他签什么合同买他设备干吗呀?法院裁决抛弃双方购买交易这个事实依据,反复纠缠合同是定作还是买卖这个形式,其目的到底是想公正裁判还是想包庇永明公司的欺诈行为呀?还有,缪某珍是整个合同诈骗案的重要环节,为什么法院一审二审都想把她在案件中的关系撇开呀?把她在本案中的大量能说明问题的证据不予采纳呀?
       在起诉的过程中,不少知情人劝我别以卵击石,说永明机械公司有深厚的司法背景,说我的官司是肯定打不赢的。但作为一家小微企业,我公司要维系着十几位员工的全家生计,一下子被骗229.2万元,不堪重负啊!为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十多名员工的生计,我也是走投无路,只能硬着头皮迎难而上。即使是屡次被驳回申诉,即使是可能面临打击报复,但我没有选择余地,只能申诉无尽头,直到追回我的被骗巨款为止。
       守护公平正义永远在路上。恳请有关部门领导同情一下小微企业的经营不易,支持社会公正,破除可能存在的司法舞弊,追究合同诈骗责任,助我追还被骗巨款。相信法院应该是人民的法院,不会坑害正直的人民。让我们相信世间还有公道在!

来源:企业与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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