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土地纷争案历时19年仍未了结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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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六号村、三号村不是我村的邻近村,没有共同的边界线。没有边界线有土地纠纷吗?可是旗里把我们的土地分给了这两个村。这让我们感到难以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六号村、三号村不是我村的邻近村,没有共同的边界线。没有边界线有土地纠纷吗?可是旗里把我们的土地分给了这两个村。这让我们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近日,内蒙古通辽市上奈曼旗治安镇阿仁艾力嘎查的村民代表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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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5年5月25日,奈曼旗政府下发《边界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奈行政决字[2005]1号),在没有法律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把阿仁艾力嘎查的4000多亩地分给了其它村。在决定书里写到:“阿仁艾力嘎查实际分得混合牧场土地1800亩,人均3.47亩。”我们收到决定书后,多次要求落实1800 亩地,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落实。经市政府复议后,支持了旗政府决定书,因此开始19年的马拉松土地纠纷官司运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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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奈之下,我村将旗政府诉至法院,要求镇里和旗里给我们提供我村土地方面的材料时没有提供,请求法院调我村土地材料时没有调取。法院不采纳我们的证据,于2006年12月15日判决支持旗政府决定书。我们上诉到市中院,请求调取我村土地材料,也没有调取,不采纳我们的证据。于2007年6月5日,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我们继续申请再审。过了9个多月后,旗里要求我们撤诉给我们调解,我村支书、村主任相信政府,所以在2008年4月1日撤诉了。过了一个星期后,开始找旗里主要领导,去了多次,哪个领导都见不着,一问都说是下乡了、开会去了。这样几年,写信多次,同时找有关土地部门要土地材料,土地确权等,也没有得到我村土地材料。最后没有办法再再审申请,去了自治区高院又找新证据。

    2012年7月,通过市中院用机要件把再审材料邮到自治区高院。事后得知7月16日高院的乌某签收了。我们多次去找高院立案庭时,被告知没有收到材料;2014年4月11日,高院重新收立案材料,还没有消息。在高院网上留言后,把案子转到市中院;2015年12月28日,市中院下了通知书,结果是:望服判息诉。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时不受理,理由是判决结果没有。没法又去高院去解决。2018年12月5日,高院下行政裁定书,驳回我们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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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只能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诉求。2020年7月,市中院信访室找我们了解我们的案子,收了我们的材料。年底开始打听案子结果,一拖再拖近3年没有载定书、判决书给我们,说是旗里有决定书支持法院判决,然后听了我们意见做了笔录就完了。我说:我们要判决书或载定书。现在信访事也有文件书面决定书有盖公章的,你们怎么也要有文件文字答复啊。对方说我向领导汇报,就这样结束了。

    通过努力,2022年3月10日,镇里给我们土地台账和基本农田公示图上签字盖章,让土地所所长办理,可是他怕打官司当证据不给办,拖了两天,最后备注上写了“此图版只用于核实地类,不作为其它用途,而且不是最终地类依据。”这事旗国土局发的基本农田图版核实地理位置亩数(各户亩数)是否正确等。我们上最高法申诉时,镇领导赵某某要求我村主任,他不同意就不能在申诉书上盖村委会公章。这样,没有盖公章的申诉书邮到了最高法。  

    请问:六号村、三号村不是我村的邻近村,没有共同的边界线(中间有个国营六号农场,国有土地)。没有边界线有土地纠纷吗?可是旗里把我们的土地分给了这两个村。这让我们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我们的事实和理由:

    其一,人民公社成立后,我村是一个大队两个生产小队,农田、草场、草地都分得清楚(人民公社六十条《四规定》)。我村经营了40多年了。

    其二,旗土地部门发的我村土地台账上写的很清楚。这台账是每年各村支书、村主任去镇土地所详细说明各村的把各村的土地面积多少、农田、草场、草地多少大田改为水田多少等等记载的初始台账,是基础材料。

    其三,2018年国家土地第三次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图版上画的很清楚,阿仁艾力嘎查基本农田公式图,一直在我村经营区内。公布后我们没有提出意见,他们没有更改的通知。

    其四,土地改革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主要老领导都证明是我村的土地。

    其五,镇里分地的理由是“原混合牧场”,这个所谓的“混合牧场”历史以来没有。有关部门的文件、材料、哪年成立的、面积多少、四至到哪里、谁参加的?一个也没有。几次开庭没有举证。

    其六,六号村、三号村不是我们邻近村,中间有国营六号农场,是一个乡镇级农场,国有土地。我们没有边界线有边界纠纷吗?

    其七,协议里四个村,分地时五个村了(给白土嘎查800亩地),旗里自己推翻了自己下发的决定书了。

    其八,他们的理由:“98年协议”,临时调解矛盾的协议。再说协议是四个村参加,四个村的支书签字,六号村的村主任签字了,其它三个村的村主任没有签字,没有盖公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实施十几年了,法定代表没有签字是法律无效的协议。

    其九,高院的法官去我村调查时,被告方第三人代表百家村的代表签1998年协议时期现任村主任,孙主任说:说实话六号村的牧场不在东大甸子在五号(地名)南面。然后在笔录上和现任村主任一起签字画押过。其它村没有反对。这个很重要的证据,被告方说真话证明事实,可是法院不采纳,一个不到一小时能解决的案子19年了还解决不了,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以上所述内容全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我们认为,镇里和旗里的做法涉嫌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我们的诉求,一是镇里和旗里给我们提供我村土地方面的材料;二是镇里不要干预我村村民委员会合法工作申诉书,申请书上公盖章法律允许的;三是请求最高法明察秋毫,主持公道,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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