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案例刘先生为筹集房地产公司建设、经营资金,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给借款人1.5至3分的月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
案例
刘先生为筹集房地产公司建设、经营资金,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给借款人1.5至3分的月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
以案说话
刘先生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应判房地产公司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判刘先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认为:任何企业或个人,在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情况下,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本案中, 房地产公司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
虽然刘先生和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应受法律追究,但借款难以回收。
笔者提醒,投资理财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正规渠道,不轻信身边传言,不盲目追求高回报,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在缺少稳妥的投资渠道或较为专业的投资技能时,要谨慎对待投资,树立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抵制高利诱惑,避免盲目投资,一旦发现可能参与非法集资,要果断退出,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报案,以免损失扩大。
作者:“百灵环保网”法律咨询编辑部王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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