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12月29日,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0年第四季度(总第91次)例会于12月25日在北京召开,分析了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
12月29日,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0年第四季度(总第91次)例会于12月25日在北京召开,分析了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经济运行逐步恢复常态。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现了前瞻性、精准性和时效性,大力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金融风险有效防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逐步提升。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顺利完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红利持续释放,货币传导效率增强,贷款利率明显下降,人民币汇率总体稳定,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发挥了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
会议指出,当前境外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国内经济内生动力增强,但也面临疫情等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冲击,要加强经济形势的研判分析,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搞好跨周期政策设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把握好政策时度效,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并创新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和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和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大银行服务重心下沉,推动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和韧性,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
着力打通货币传导的多种堵点,继续释放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巩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下降成果,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打造资金链,形成金融、科技和产业良性循环和三角互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与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
会议强调,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坚持“风险中性”理念,稳定市场预期,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12月29日,在“回顾十三五,展望十四五”系列新闻发布会——社会民生专场“上,北京市住建委介绍,明年计划向市场供应集租房5000套左右,重点解决新北京市民等群体过渡性居住需求。
北京住建委表示,“十四五”期间,北京市将扎实推动北京高质量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具体来看,北京市将调整优化公租房政策。继续大力发展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有效增加房源供应。
同时,加快集租房建设供应。进一步加大集租房建设力度,按照毗邻功能区和产业园区、毗邻交通枢纽、毗邻新城的选址原则,鼓励功能混合,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同时,加快推进竣工交用,明年计划向市场供应集租房5000套左右,重点解决新市民等群体过渡性居住需求。
另外,还将加大市场租房补贴力度,有效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给。北京市将优化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选址,在新城区域交通方便、配套完善地区优先供应,按需配置共有产权住房地块、布局和供应时序,带动中心城区人口向新城转移,实现职住平衡。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还将推进住房租赁条例地方立法,强化长租房管理,控制企业资金池,强化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使住房租赁回归服务属性。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显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继续按照执行。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的试点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征收对象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该市居民家庭在该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该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不含民宿、酒店等)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应当明确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已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备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通知发布起30日内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长春市租赁监管平台用户操作权限,推送开业报告信息。新注册的住房租赁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并推送开业报告信息,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用户认证信息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自信息变化之日起10日内,在市租赁监管平台变更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达成或居间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即时通过长春市租赁监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自动完成备案。已与长春市租赁监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可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信息至长春市租赁监管平台完成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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