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已经被司法拍卖的房屋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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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蔡某因欠下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逾期未偿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蔡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

  蔡某因欠下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逾期未偿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蔡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蔡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登记在蔡某名下、位于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进行司法拍卖。2018年1月15日,李某以65万元竞买成功。2月10日,法院发出房屋腾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蔡某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腾房迁出上述不动产。但在腾空房屋期间,蔡某雇佣他人将室内的木地板、铝合金门窗以及装修材料毁坏。经估价,被毁坏的装修物品价值31900元。蔡某认为房屋尚登记在自己名下,破坏房屋是自己的自由,不构成犯罪。那么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点评】蔡某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本案中,原属于蔡某的商品房依法进行拍卖,李某竞拍成功,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李某所有。即使房屋尚登记在蔡某名下,不能改变所有权转移的事实,蔡某雇人毁坏的房屋是他人财产,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案中,蔡某在商品房被拍卖、法院发出腾屋公告后,雇人毁坏该房屋,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因蔡某只有一个雇人毁坏房屋的行为,一个行为不能受两次刑事处罚,故两罪不能并罚,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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