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一切的态势都在表面,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虽然产权和IP保护概念深入人心,但其中的大头---体育赛事,相关的直播版权认定、保护依然是行业顽疾,形成一套相关的法规机制前景依然严峻
一切的态势都在表面,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虽然产权和IP保护概念深入人心,但其中的大头---体育赛事,相关的直播版权认定、保护依然是行业顽疾,形成一套相关的法规机制前景依然严峻。
2014年,“电视粉”客户端盗播CCTV1、CCTV5、CCTV22等电视频道的节目,被央视一纸诉诸法院;2015年3月,新浪起诉凤凰网,认为凤凰网设置中超频道直播赛事,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2015年5月,腾讯5亿美元获得了NBA赛事未来5年的独家网络直播权后,以柠檬直播为代表的网络直播平台屡次盗播,腾讯几番沟通无果......
体育赛事盗版侵权频发,然而相关受害者即便诉诸法律,大部分官司都陷入了纠缠,各执一词模棱两可,很少有案子短期内审完,至于相关处罚金额更是低额度,没有能从根本上遏制当前多发的的赛事侵权。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则从5个方面提出建议,系统性阐述了我国在体育赛事权利保护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建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法律保护,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这已经不是张近东第一次在两会期间聚焦体育事业发展。
2016年两会,还是全国政协委员的张近东提出提案,建议加强青训体系的建设,完善校园足球比赛,全面实现青训人才和教育系统资源的有效结合。2017年两会,张近东再次建言,这一次焦点放在了中超,建议中超应逐步扩容。
在笔者看来,从完善校园足球到鼓励中超扩容,再到这次的体育直播版权保护,张近东在两会上的建言愈发的贴近产业发展核心问题,这些提案和建议如果能够相应地落地,将会对中国5万亿级别的体育产业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助推行业进入高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而今天笔者就由张近东代表两会上的建议,结合当前我国面临的体育赛事版权相关焦点问题,谈谈一些新的看法。
版权保护本应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值得再去谈论,而体育直播领域的版权保护早已经不是新鲜的话题,那么张近东代表为何用宝贵的建议机会,系统性的对其保护进行建言呢?在我看来主要的原因无非两点:第一,权益的认定;第二:侵权的处罚。
一部电影、一本小说、一首音乐相关的著作权和版权收益归谁,这很明确,因为《著作权法》有规定这些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能纳入保护的范畴。而在很多人眼里,体育赛事,不管是足球还是篮球,运动员们不是“演员”或者“作者”,他们的比赛难以称之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所以很难按照影视行业独创作品一样进行认定,这也是为什么出现侵权之后非常难认定的原因所在,这个问题已经困扰行业多年。
所以笔者注意到张近东代表在建议中特别提到“既然计算机软件可以被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过多的纠结于独创性标准或者以较高的独创性标准来严格要求所有的作品类别就是不合适的。因此,建议对于体育赛事直播采取较低的独创性标准或者直接取消对该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在笔者看来也应该如此,独创性这个说辞很多时候成了不法侵权的“保护壳”早就应该去除了,而且很多体育赛事呈现给用户的直播内容也包含了镜头切换、解说等素材,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算独创性的内容,应该得到保护。
至于体育直播的侵权处罚,大多很低,相比侵权所得不值一提。比如上文提到的电视粉被CCTV告了之后,继续运营并且持续的盗播其他平台的内容。搜狐公司对电视粉经过漫长的取证,并且打官司胜利之后,也仅仅获得了对方5万人民币的赔偿,这对于损失来说显然无法弥补,5万元的处罚也形同隔靴搔痒。所以我们也希望相关的司法认定和处罚也应该与时俱进,对不法分子真正形成震慑作用。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盗播侵权背后的支撑是巨大的“红利蛋糕”,比如英超转播费用高达22.473亿欧元,意甲收入为8.555亿欧元,西甲为7.602亿欧元,德甲和法甲则分别为5.794亿欧元和4.679亿欧元。一些平台通过盗播可以省下大额的版权开支费用,进而大幅度提升盈利。
然而相比过往的直播侵权,到了新媒体时代,盗播侵权也进入了“新媒体”时代,手段更先进、更隐蔽、危害更大。比如一些企业通过技术手段,研发相关APP,通过盗链内嵌,可以把多种体育赛事涵盖到一款产品中来,直播画面中仍然显示版权方相关的logo,这些直播内容免费给用户提供,以此吸引大量用户进而通过广告、游戏等模式进行盈利。
另外除了主观的“侵权盗播”,还有客观的侵权,比如有很多直播APP,由于门槛很低,用户在观看相关的体育赛事时,只要没有被制止,人人都有可能变成“直播源”,进行赛事实况直播。而这些新出现的技术和终端,也将对我们当前的司法认定和举证带来难度。
这一次在张近东的建议中,也特别提到了建议对于新媒体体育赛事直播权利进行单独界定或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去除关于选定时间的内容,将赛事直播权利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就可以跳过之前的法规缺失,从信息保护层面对体育赛事进行版权保护。同时,张近东建议摒弃侵权判断标准的“服务器标准”,而以是否获得权利人许可作为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以权利人是否进行了权利告知、侵权人是否提供了即时的有效沟通方式和停止侵权措施作为辅助标准,这点如果能够被司法采纳,将解决“我又没有存在服务器,凭什么说我侵权”的难题。
纵观张近东的建议全文,相比前两年针对体育领域的提案,今年的建议更系统化、更科学,更能从司法基本层面建言行业健康发展。正如张近东所言,在新媒体时代,要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尽快厘清体育直播的法律性质和权利边界,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加大惩罚力度,以有效促进体育产业的长远发展。在笔者看来,很多问题都是因为发展和立法步伐不同步造成的,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今后一段时间,也应该要与时俱进,切实的服务好新时期的产业发展。
无独有偶,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总理也特别提到要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用有力的产权保护、顺畅的要素流动,让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竞相迸发。
对于中国经济界的几大巨头,苏宁、腾讯、阿里、万达等纷纷涉足体育赛事,他们耗资了数百亿的资金购买相关的版权,他们的直播权益就是他们的固有产权,是时候应该得到完善的司法体系保护了。
俗话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由成文法确认赛事组织者对该赛事拥有包括转播权在内的商业开发权利,德国和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证赛事组织者的这类权利不被其他人滥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各方的努力,一系列成体系、成机制并且可以持续完善的体育赛事相关的法规将会逐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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