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我想办个免费的电子杂志,是校园小说
我想办个免费的电子杂志,是校园小说。在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刊登文章。请问需要和作者签订关于著作权转让的协议吗?协议的具体内容是?请写下谢谢。还有工作室,因为是全免费杂志,所以...
我想办个免费的电子杂志,是校园小说。在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刊登文章。请问需要和作者签订关于著作权转让的协议吗?协议的具体内容是?请写下谢谢。还有工作室,因为是全免费杂志,所以编辑没有工资,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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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除著作权法22条、23条规定的这13种情形外,其余的涉及著作权的行为均需经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关于报酬可以双方进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推荐于2016-06-26采纳数:893获赞数:111163学生向TA提问展开全部电子杂志属出版类,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如果在自己网站发行电子杂志,在网站在备案方面较严格。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展开全部先办吧,小型而且免费的杂志没人会告你侵权的。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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