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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身情况,论述运动员竞技能力结构非衡特征的补偿效应(田径专项的,两个名词解释都知道,就是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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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展开全部竞技能力即指运动员的参赛能力,由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作用的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以及心理能力所构成,并综合地表现于专项竞技的过程之中。
运动员竞技能力结构的非衡特征及补偿效应:运动员能力构成因素中某种素质或能力的缺陷,可由其他高度发展的素质或能力保持在特定的水平,这种现象称为运动员竞技能力结构的非衡特征及补偿效应。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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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提出“运动成绩、竞技能力和训练水平是3个不同的概念”,之后又提出“运动员所具有的参加竞技比赛、创造运动成绩的能力叫做竞技能力,是运动员体能、技能、智能及心理能力的综合”(田麦久,1985)。显然,这里是把运动员的体能、技能、智能及心理能力作为其竞技能力的构成要素的。另外有些学者在讨论竞技能力的结构时也是如此,如刘大庆的“运动员竞技能力非衡结构补偿理论”(第五届体育科学大会,1997年)等。
但在另一些场合一些学者也将运动员的体能、技能、智能及心理能力等作为其竞技能力的影响因素,如田麦久在体育学院通用教材《运动训练学》(1990)中写道:“运动员竞技能力的高低受其形态、机能、素质、技术、战术、智能、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张英波在“体能主导类快速力量型项群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转移的时空协同理论”(2000)中则将形态、机能、素质、技术、战术、智能、心理等因素作为影响运动员竞技能力的“内空间因素”。另外大量的特定项目的运动员的竞技能力的具体研究,则完全不区分构成要素和影响因素,直接对有关指标进行研究。
当然,将形态、机能、素质、技术、战术、智能、心理等作为构成要素和将其作为影响因素,从具体研究手段而言是相似的,但从研究的思想方法上来讲,将其作为构成要素来研究,是直接对竞技能力本身进行研究,应使用的是灰箱方法,研究重点应该是尽可能搞清楚竞技能力的所有构成要素及其内部结构,使其向白箱靠拢,以彻底解决竞技能力的评价、诊断问题。将其作为影响因素研究,则只是对竞技能力进行间接研究,只能使用黑箱方法,研究的重点应该是这些因素对竞技能力究竟有何影响、影响有多大、是如何影响的等。所以还是应该明确区分构成要素与影响因素,这也涉及到“竞技能力”这一概念本身内涵的明确性。
竞技能力的构成要素,较早的提法是“体能、技能、智能及心理能力”,以后又将其扩展成“形态、机能、素质、技术、战术、智能、心理”,称为竞技能力7要素模式理论,从各个具体项目的研究来看,这
目前,竞技能力研究中的分歧主要是在各要素间的关系问题上,一方是比较传统的、日本学者根木勇提出的“竞技能力木桶结构”模型,认为竞技能力各构成要素间的关系是不可互相替代的,有一个要素状态不好,就会形成瓶颈。要提高竞技能力,必须各个构成要素的状态都好,竞技能力水平取决于状态最差的一个要素。但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田麦久所带的博士生刘大庆,又提出了“运动员竞技能力非衡结构补偿理论”,认为“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一般模型反映着事物的共性,呈现着均衡性特征;运动员竞技能力的个体模型反映着事物的特性,呈现着非衡性特征。”把“运动员竞技能力构成因素中某种(些)较差的素质或能力为另一种(些)高度发展的素质或能力所弥补或代偿的现象,称之为竞技能力非衡结构的补偿。”同时认为“运动员竞技能力非衡结构补偿现象普遍存在于不同项群、不同水平、不同时期运动员竞技能力个体结构之中。”并指出“运动员竞技能力非衡结构补偿有着多种途径。依竞技能力非衡结构功能提高的方式,可分为非衡补偿与平衡补偿;依竞技能力非衡结构中优势能力所起的作用,可分为放大补偿与辐射补偿;依竞技能力非衡结构中优势能力的获得途径,可分为外源性补偿与内源性补偿。”(刘大庆,1997年第五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2000年《体育科学》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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