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現在還不開放來台灣定居或工作喔! 除非 你有親戚在台灣(一等親) 那你可以申請來台灣居住一陣子 或者 你跟台灣人結婚 那就可以來台灣 7年後可領台灣人的身分證 還有一種就是 大學聘請你來教書 擔任客座教授 如果沒有上述的條件 是不可能來台灣定居或工作的!! 現在想來台灣 只有一個途徑 就是跟團體一起來旅遊! 展开全部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作業規定 一、為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規定之申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現在還不開放來台灣定居或工作喔! 除非 你有親戚在台灣(一等親) 那你可以申請來台灣居住一陣子 或者 你跟台灣人結婚 那就可以來台灣 7年後可領台灣人的身分證 還有一種就是 大學聘請你來教書 擔任客座教授 如果沒有上述的條件 是不可能來台灣定居或工作的!! 現在想來台灣 只有一個途徑 就是跟團體一起來旅遊!
展开全部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作業規定 一、為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規定之申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旅行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備下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1、每一位旅客一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請自行以A4 白紙影印或自網站() 下載,並詳實填寫。 2、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直四點五公分, 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 二公分或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 片),應與所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往 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或 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3、通行證或護照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居民身分證影本貼 於申請書背面。 4、中文姓名如係簡體字,由代申請之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 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行業(以 下簡稱旅行業),依據其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影 本上姓名,於中文姓名欄代填正體字。 5、申請人簽章欄,由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 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6、代申請之旅行業應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以該旅行業為 代申請人及保證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以下簡稱團體名冊) 二份(須先經交通部觀光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審核 通過,並由系統列印團體名冊後,始得向本署提出送件申 請,未附通過證明不予受理) : 1、團體名冊格式如附件二,請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 站()下載,並詳實填 寫。 2、申請日期為送件當日。 3、團號:共九碼,前三碼為民國年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電腦自動處理,不需編出。 第四碼至第九碼為該年度之流水編號,由電腦自行給 序。 4、旅遊計畫(須經交通部觀光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 統審查通過,未附通過證明不予受理)填預定來臺起迄 年月日。 5、帶團之領隊請填序號第一位,備註欄填領隊,申請書附 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 員在職證明。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 者,得自行指定領隊,免附領隊證明。 6、代申請旅行社戳記應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備。 7、每團人數下限為五人,上限為四十人。不足五人之團 體,不得送件,超過四十人之團體,請分成二團。經國 外轉來臺灣地區之團體,每團人數為七人以上。 (三)附有效居民身分證影本及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通行證或護 照影本;自國外、香港或澳門來臺觀光者,附效期尚餘六個 月以上之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 (四)與大陸地區旅行社簽訂之合作契約影本。但依本辦法第三條 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免附。 (五)附繳證明文件: 1、以有固定正當職業資格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員工證件影本。 (2)在職證明影本。 (3)薪資所得證明影本。 2、以在大陸地區學生身分申請者,應檢附國小以上各級學 校有效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影本。 3、以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資格申請者,應檢附 下列文件之一: (1)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以上 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影本或存摺影本,數 筆存款可合併計算。家庭成員同時申請者,得以 成員其中一人之存款證明影本或存摺影本代替。 但存款總額應達每人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 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血 親或居住同一戶籍具有親屬關係者。家庭成員應 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影本或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 (2)基金或股票逾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檢附存 摺影本或金融機構開立一個月內之證明影本。股 票價值以面額計算。 (3)不動產估價逾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開立一 個月內之證明影本。 (4)具退休身分申請者,得以退休證明影本代替。 4、以在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生資格申請者:附有效之學 生簽證影本或國外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 校在學證明正本,以及再入國簽證影本。其隨行之配偶 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5、以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附現住地 永久居留權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 關係證明。 6、以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資格申請者:附蓋 有大陸、外國出入國查驗章之護照影本及國外、香港或 澳門工作入出境許可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 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7、以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 (1)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資格者,請依香 港、澳門居民身分申請。有隨行之旅居香港、澳 門配偶或直系血親者(尚未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 者)則檢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 (2)未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資格者(如現尚 持有中國護照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永久居 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澳 門護照影本。有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 系血親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證影本 及親屬關係證明。 8、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加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或 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但依本辦法第三條 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得自行指定領隊,免附 之。 9、臨時改派領隊者,應檢附重大事由說明書及切結書(註 明「原領隊在原團同時段內不得再帶他團」等文字)。 10、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四百元,得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三、自國外來臺或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團體,申請方式如下: (一)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附第二點第五 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證明文件之一,逕交由接待旅行社代為申 請。 (二)赴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四年以上 且領有工作證明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行旅居之配偶或直系 血親,應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先送現住地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 處)審查。駐外館處於申請書上註記後發還,由申請人寄臺 灣地區旅行業代申請。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及各項證明文件均應繳驗正本及影本,正 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但國外在學證明正本應連同 申請書寄國內旅行社代為申請。 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案件,由接待旅行業向移民署臺北 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花蓮縣等四服務站送件,臺灣地區接待旅行 業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為向移民署送 件。 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直接或經香港、澳門轉來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 案件,移民署辦理事項如下: (一)收件程序: 1、以現場掛號方式取得配額: 送件當日於移民署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花蓮縣四 服務站排隊依送達次序取得當日配額。 2、依團體名冊點收申請書,未依前項取得配額者或不足五 人之團體,不予受理。 3、收繳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四百元,發給收據,其以支 票繳納者,不找現金。 4、團體名冊二份均蓋收件章,第一份交還送件之旅行業 者,第二份併申請書流程處理。 5、於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編收件號,整團分同一承辦人承 辦。 6、檢查團體名冊第一位之申請書內有無附大陸地區核發之 領隊執照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逾 期或未附者,請代送件之旅行業者補正,三星期內未依 規定補正者,應予退件。 (二)審查事項如下: 1、核對團體名冊所載姓名與申請書中文姓名正體字欄是否 相符。 2、核對照片與居民身分證、通行證或護照之影本是否相 符。 3、審查申請資格與所附證明文件是否相符。 4、申請人有無簽名、代辦旅行社有無蓋章。 5、隨行案件於申請書「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意見欄」加註 被隨行者姓名。 6、審查合格案件,於申請書「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意見 欄」蓋「許可」章。 7、服務站受理案件,立即登錄,審查後之申請書及團體名 冊,送移民署移民資訊組做後續光碟處理。 六、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香港、澳門或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從事 觀光活動案件,移民署辦理事項如下: (一)收件程序: 1、依團體名冊點收申請書,不足七人之團體,不予受理。 但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不在此限。 2、收繳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四百元,發給收據,其以支 票繳納者,不找現金。 3、團體名冊二份均蓋收件章,第一份交還送件之旅行業 者,第二份併申請書流程處理。但旅居國外、香港或澳 門者不在此限。 4、於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編收件號,整團分同一承辦人承 辦。 5、檢查團體名冊第一位之申請書內有無附大陸地區核發之 領隊執照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逾 期或未附者,請代送件之旅行業者補正,三星期內未依 規定補正者,應予退件。但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不 在此限。 (二)審查事項如下: 1、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附第二點 第五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證明文件之一。 2、赴國外、香港、澳門留學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四年 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行之配偶或 直系血親,應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先送現住地駐外 館處審查。經審查後駐外館處於申請書上註記後發還, 由申請人寄臺灣地區旅行業代為申請。 七、觀光申請案送件前,已先向移民署提出其他申請案時,依本辦法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不予許可其觀光申請案。 八、申請案已完成收件程序者,該團不得再臨時提出申請增加團員。 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案件,移民署電腦印證及程式 設計事項如下: (一)每一申請書均發一張入出境許可證。入境效期,自大陸地區 來臺之團體為自發證日起一個月;自國外來臺之團體為自發 證日起二個月。停留效期均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二)領隊入出境許可證之附記欄載「應隨指派帶領之團體入境, 不得單獨持憑入境及併團」,其他團員入出境許可證之附記 欄載「入境應備往返機(船)票,應隨(團號)團入境,不 得單獨持憑入境。未隨團入境及未指派帶團領隊,本證即作 廢。」領隊之事由欄載「大陸領隊帶團(觀光)」,並得核 發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他團員事由欄載「觀光」,隨 行者加註「應隨○○○(被隨行者姓名)入境」。 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案件,移民署發證作業事項如 下: (一)經審查許可,由移民署發給入出境許可證,交由接待之旅行 業轉發申請人,領證地點同送件時之移民署服務站;惟觀光 申請案係經由小三通入境而在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送件申請 者,經臺北市服務站受理審核無訛後,由澎湖、金門、馬祖 (入境機場、港口)之服務站印證、發證,交由該代送件之 旅行業轉發申請人。 (二)申請案件縮影存檔。 十一、每日申請數額: (一)移民署每日核發申請數額四千三百十一人,例假日不受理申 請。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每家旅行 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二百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 時,移民署櫃檯收件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第一 款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 給數額,不受二百人之限制。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 主管機關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三)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交通部 觀光局調查結果,旅客整體滿意度高且接待品質優良,或配 合政策者,主管機關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出具之數額建議文件 得於第一款公告數額百分之十範圍內酌給數額,不受第一款 公告數額之限制。 十二、移民署應將未隨團入境之入出境許可證,於次日註銷,並註記「 未隨團入境作廢」於該申請案狀況欄內。 十三、團體來臺人數不足五人者,整團禁止入境。自國外來臺之團體不 足五人者,亦同。但團體抵達入境機場、港口人數在最低限額以 上,因團員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禁止入境,致團 體不足最低限額者,其他團員同意入境。 十四、入境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因受禁止出境處分、疾病住院、突發 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代申請或負責接待之旅行社 備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花蓮縣四服務站 申請延期,由受理單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 (四)證件費新臺幣二百元。 十五、入境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因故不再繼續原定之行程者,應依規 定填具申報書立即向觀光局通報,並由送機人員送至觀光局機場旅 客服務中心再轉交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人員引導出境。 十六、除提前出境及經許可延期停留者外,其他團員應整團出境。 一、 依親︰指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 二、返臺︰指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及第四項所列條件之申請人返回或進入臺灣地區定居 三、專案居留︰指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四、大陸地區證照︰指中共護照或通行證 五、離島地區:指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所稱之島嶼 第五條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姓名與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不一致者,應舉證確係同一人,並以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資料申請;其經死亡宣告者,應於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確定後始得申請 第六條 基於政治考量,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者 二、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臺灣地區對大陸地區瞭解者 三、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者 四、 具有崇高傳統政教地位,對其社會有重大影響力者 五、 對國家有其他特殊貢獻,經有關單位舉證屬實者 第七條 基於經濟考量,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者 二、在金融專業技術或實務操作上有傑出成就,並能促進臺灣地區金融發展者 第八條 基於社會考量,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配偶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在離島地區設籍逾十年之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二、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原臺灣地區配偶年逾六十五歲之父母或未成年子女者 三、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時,曾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逾一年,並合法停留累計二年以上者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至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之間,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最近三年未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或配偶者 (二)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安置就養者 (三)經有關機關舉證確有人道特殊考量必要者 六、前二款人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第六條第五款人員被俘或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及其配偶 八、依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之考量,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人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併同本人申請居留;本人已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其配偶及十二歲以下子女,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基於教育考量,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 曾獲諾貝爾獎者 二、 曾獲國際學術獎並在學術專業領域具有崇高地位與傑出成就,並為臺灣地區迫切需要,受聘在臺灣地區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擔任教學研究者 三、曾參加國際藝術展演,在專業領域具有創新表現,其特殊才能為臺灣地區少有者 四、曾獲優秀專業獎,並對其專業領域具有研究創新,而為臺灣地區迫切需要,且受聘在臺灣地區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擔任教學研究者 五、 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三名或亞洲運動會第一名成績,且來臺灣地區居留後有助於提昇我國家運動代表隊實力者 六、曾擔任大陸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五名或亞洲運動會前三名成績,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受聘擔任我國家運動代表隊之培訓教練者 第十條 基於科技考量,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曾獲許可延攬,在臺灣地區從事研究期間,績效卓著,並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 基礎及應用科學專業領域有傑出成就,為臺灣地區迫切需要,並曾任著名大學或研究機構之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者 二、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及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並在著名大學得有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具有臺灣地區所需之特殊科學技術,並有豐富之工作經驗者 第 十一 條 基於文化考量,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 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領域具有卓越才能,並獲許可延攬,在臺灣地區從事傳習期間,績效卓著者 二、對中華文化之維護與發揚有特殊貢獻,並有豐富工作經驗及重大具體成就者 三、曾獲頒重要文化勳(獎)章,並在文化、電影、廣播電視等專業領域具有研究創見或特殊造詣者 四、曾獲國際著名影展、國際廣播電視節目競賽主要個人獎或其他國際著名獎項,並在文化藝術傳承與創新工作有卓越貢獻者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展开全部“团队旅游”入台程序 旅游赴台受地区限制,客人只能在户籍所在城市报名参团 一、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资料 1. 有组团资质赴台旅行社开具个人名字的团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 身份证的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 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4. 1张2寸白底彩照 5. 在出入境管理处填写《xx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客户携带以上资料前往各区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出入境管理处办证时间约7个工作日,郊区约10个工作日。 证件办理好后直接交给旅行社,旅行社需要此证件办理《入台证》。 二、办理入台证所需资料 成人(在职及退休)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原件 2. 清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用A4纸复印。 3. 填写完整的《入台证申请书》 4. 两张2寸白底彩照 成人(无业)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原件 2.清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用A4纸复印。 3. 填写完整的《入台证申请书》 4. 两张2寸白底彩照 5. 5万以上存折复印件 20岁以下小童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原件 2. 清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用A4纸复印。 3. 填写完整的《入台证申请书》 4. 两张2寸白底彩照 5. 学生证复印件 6. 全家户口本复印件 7. 如果父母都不同行,须《父母同意书》一份。 台湾办理入台证所需6个工作日 提示:一般光观团队提前20天报名,入台证资料 (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请提前12天交给操作人员,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需提前6个工作日交给操作员 邀请函方式入境台湾 台湾邀请函公司资质及资料 台湾出邀请函公司资质 1、企业、侨外投资事业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 2、公司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本国企业、新设侨外投资事业。 3、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 4、营运资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5、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采购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不受采购实绩限制。 6、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区事~。 台湾邀请方的资料 1. 台湾公司邀请函 2. 台湾邀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台湾邀请公司最近一年盈利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4. 台湾邀请公司保证书 5. 计划及行程安排 6. 往来证明 (一定要提供) 7. 提供其他相关的必要资料 目前最新规定: 营业额3000万元新台币以下的台湾企业,从每年邀请15人次,放宽为45人次; 3000万元新台币以上的企业,从每年邀请50人次,放宽为200人次。 至于专业人士来台,除已开放的19类专业类别外,再增加大陆优秀专业技术人士类。 商务入台证的办理是可以跨省市的,但是港澳通行证(特别是旅游签注的)须客人自己到原籍办理的。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展开全部目前只能觀光喔 定居 目前還不行的啊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收起更多回答(2)为你推荐: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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