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新闻搬运工?今日头条腾讯互掐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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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窃书不为偷”,孔乙己曾涨红了脸解释

  “窃书不为偷”,孔乙己曾涨红了脸解释。互联网时代,“窃稿为偷”。然而,互联网资讯平台之间的版权侵权纠纷依然层出不穷。

  6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腾讯网起诉今日头条的287宗侵权案件全部做出判决。今日头条被判287宗案件侵犯腾讯网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向腾讯网赔偿27万余元。

  就在同日,北京海淀法院官网发布消息,“今日头条”诉“腾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认为快报网和天天快报客户端长期、大量存在侵犯今日头条签约作者原创作品权利的行为,要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部作品1万元)。

  “如何让侵权盗版不再是一项低成本、低代价、低风险、高收益的行为,如何在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能够应对不断涌现的新型侵权盗版行为,这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以“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为口号的“今日头条”再次卷入侵权纠纷。最新消息是,北京海淀法院认定,今日头条侵权腾讯网,应赔偿27万余元。

  今年4月,腾讯、搜狐相继以今日头条涉嫌侵犯其所属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今日头条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提供在线传播。其中腾讯起诉今日头条直接侵权的案件多达287宗。

  据悉,涉案287宗案件的相关作品,均为腾讯网员工的职务作品和独家约稿作品。今日头条从腾讯网直接抓取内容后,存储其服务器上,并在今日头条网站和新闻客户端发布。287宗案件的相关作品,均属于未经允许被擅自转载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未经许可,在今日头条网和“今日头条”app上主动抓取腾讯公司独家所属版权作品,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法院认定,今日头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今日头条网和今日头条app上刊出,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的287宗案件全部被判侵权,赔偿额总计达27万余元。

  法律人士和业内人士认为,从本质上讲,未经授权抓取网站信息作为自己产品中的内容供用户阅读,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今日头条不生产新闻资讯,擅自转载未经授权的媒体文章和自媒体作品,均涉嫌侵权。业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先授权后使用”是互联网使用作品、尤其是独家作品的基本原则。然而,“盗文”现象屡见不鲜。

  “文章侵权已经从过去的网络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传统媒体的阶段,发展到网络平台或内容分发平台未经授权转载其他平台的作品新阶段。”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5月,南方日报社曾发布反侵权公告,称2016年至今,“今日头条”客户端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版权作品近2000条。2016年11月,凤凰新闻以今日头条恶意劫持凤凰新闻客户端流量的部分行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俊慧告诉南都记者,“拿来主义”泛滥,究其根源在于转载容易,维权相对不容易,对于未经授权的转载平台来说,未经许可转载的收益远大于侵权后应予赔偿的损失,简单说,失小于得,值得冒险。

  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互联网媒体转载已发表作品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须经著作权人授权,且不得对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当时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就表示,网络媒体长期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李俊慧指出,相对而言,传统媒体的内容或作品保护比较健全,然而,以个人名义维权还是费时费力。

  丛立先告诉南都记者,现在网络盗版现象频发,矛盾突出,很大程度是因为“规则落后”,现行的《著作权法》无法完全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就短小作品、图片作品等“小作品”来说,一直通行的“先授权再使用”原则与互联网的海量化、碎片化和快速化特点有所冲突,“这就好比你修了一条高速公路,但路上却设立了很多检查站和关卡,驾驶速度又怎么快得了呢?在互联网时代,融合 才是趋势,要打破这种对立和壁垒。”丛立先表示,要解决普遍性违法存在,还是需要从立法上来根本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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