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热竞争冷保护”数字化内容可瞬时被盗版并传播

来源:本站 浏览

小编:  近日,第五届“北大-牛津-斯坦福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创新、包容与秩序——变化中的科技、互联网与法律”,由腾讯研究院发起并主要支持,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共同主办

  近日,第五届“北大-牛津-斯坦福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创新、包容与秩序——变化中的科技、互联网与法律”,由腾讯研究院发起并主要支持,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共同主办。

  与会专家在会上披露,互联网+时代的体育产业,体育赛事节目承载的巨额利润能否实现有赖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然而,当下,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络直播面临着“热竞争和冷保护”的冰火两重天,体育赛事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待完善。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近些年,一方面,各大网络媒体争相投入巨额资金争夺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乐视体育不断引入国内外众多顶级赛事,体奥动力更是以5年80亿的天价与中超公司达成中超联赛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合作。另一方面,未经授权的直播或转播体育赛事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播放或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尤其是网络时代,数字化的内容可以被完全拷贝盗版并瞬时传到世界各地。

  斯坦福大学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研究员刘家瑞告诉记者,数字平台上对于体育节目的盗版可能也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在美国,所有的运动节目的版权是正常的受到法律和版权保护的范畴,但是在中国这个情况就不尽然,你可以看到大部分是授权的转播。在体育运动方面,国际足协也没有办法阻止中国的盗版直播节目的出现。比如,北京奥运会的开幕式的转播方面如果没有守法,会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从法律方面还需要把它变得更为完善,对我们来说,所有的创作作品都要用统一的标准来测试,如果一套系统用一个标准,另外一套产品又用另外一个标准,这是不合理的。”刘家瑞说。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田小军认为,内容付费是包括体育赛事直播在内的泛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正版化和有序竞争是泛视频行业内容付费的前提,但是泛视频行业的盗版、盗链、聚合、云盘等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及广告屏蔽、软件干扰、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然在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转播等节目中不断延续与发展。“互联网+体育”形成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生态,都是由于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存在漏洞,相关权利人维权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对此表示赞同,他进一步指出,体育赛事节目知识产权保护障碍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立法困境之外,司法、行政执法与行业维权理应成为推动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生态的最有力武器,特别是在版权维权的问题上,需要多方合力,构建以权利人以“维权源头”、以法律法规为“维权基准”、以司法行政为“维权两翼”的立体维权体系。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提出,科学技术进步才是人类发展原动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受制于科技进步,科技进步是知识产权函数的自变量,知识产权保护因应于科技进步进程,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立法须调整,进行创新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

  陶鑫良提出,现有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必须先有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同时,利用互联网科技进步的恩惠,完全可以建立一个覆盖全面的“巨无霸”网站,让著作权人足以登载就其相关作品需要授权许可的格式化信息。如果著作权人未就相关作品在互联网上明示授权许可前,则任何人都可使用该相关作品但应按指导价格付费。如果著作权人就其相关作品在互联网上明示了需要授权许可,则此后任何人使用该相关作品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任何人可以按照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人公开的相关信息迅速取得联系。

  张钦坤还建议,增加司法损害赔偿数额,建立以网络环境下版权行政监管与执法跨区域联动机制,在企业层面建立专门的维权团队,在内容维权工作中进行周密的战略部署和整齐划一的整体布控。同时,在考虑维权策略时,适当的采用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性条款为体育赛事节目保护提供兜底性的补充保护。

当前网址:http://www.hbxwzx.com/tiyu/2019-06-06/103694.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河北新闻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