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管理的指导意见》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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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州市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促进苏州市体育赛事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江苏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竞赛改革提升赛事效能的指导意见》《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管理的指导意见》出炉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州市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促进苏州市体育赛事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江苏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竞赛改革提升赛事效能的指导意见》《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管理的指导意见》出炉。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赛事以及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的本系统、本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除外。

  赛事承办方应当履行规范赛事组织、安全保障等职责,主办方直接承担筹备、组织等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赛事承办方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与赛事主办方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签订办赛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利,认真履行办赛协议的各项义务。

  苏州市体育局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体育赛事的管理。苏州市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职责。

  各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体育赛事的管理。各市、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职责。

  体育赛事名称由主办方确定,名称应当与赛事实际内容一致。其中由市人民政府、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以及市相关部门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苏州市”、“苏州”、“全市”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任何比赛不得冠以“苏州市”、“苏州”、“全市”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严格国际性A类体育赛事,全国或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列入《江苏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计划》的赛事,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需由苏州市体育局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体育赛事,申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等赛事的申办程序。

  (一)取消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鼓励社会力量组织、承办体育赛事。

  1.国际性B类、C类赛事:由赛事申办主体所在市、区政府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在赛事举办日前半年向苏州市体育局报备。各市、区政府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做好报批手续。

  2.列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的赛事,由赛事申办主体所在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在赛事举办日前三个月向苏州市体育局报备。

  3.已列入《苏州市承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目录》《苏州市阳光体育联赛竞赛计划》《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赛事活动计划(赛事部分)》(以下简称三大目录)的,无需另行报备。

  (一)每年年初,由各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苏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上报本年度承办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计划,经苏州市体育局汇总、编制《苏州市承办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目录》,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每年年中,由各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苏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上报本年度上半年体育赛事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半年计划变更情况,经苏州市体育局统计、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三)每年年底,由各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苏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上报本年度体育赛事计划执行情况,经苏州市体育局统计、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苏州市体育局、体育总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定期为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组织者提供有关赛事规则、赛风赛纪、安全保障方面的培训服务;多次违法、违规的赛事组织者将取消获得培训的资格。

  鼓励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在举办体育赛事前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体育行政部门对经过备案的、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重点资助,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赛事主体,按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并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对守信的主办方、承办方或参赛者进行激励。

  承办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如发生违规事件,市体育局应对承办方做出处理,处理措施分为:警示、训诫,通报批评,约谈。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也可以根据社团章程进行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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