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鼓励机关、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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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今天(3月29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今天(3月29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通过的《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坚持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形成覆盖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条例》对支持引导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建立健全供给机制作了规定。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场地、资金等方面对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以及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给予支持和帮助,保证优质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三款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制定”。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和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渠道,《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的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应当按照鼓励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采取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支持等多种扶持措施,鼓励其向公众免费开放并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

  互联网时代,用好新媒体能有效开拓公共文化服务线上线下互动的新空间。《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通过宽带网络、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等技术手段,利用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记者 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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