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录不算隐私?“今日头条”隐私权纠纷庭审再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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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圣人这番言论中其实也暗含了尊重隐私的一层含义

  圣人这番言论中其实也暗含了尊重隐私的一层含义。2500多年前的祖先都知道尊重隐私,可惜现在的我们已经到了几无隐私可言的地步,目前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超7.72亿,信息数字时代方便了我们生活,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隐患。

  人们突然有一天发现,前脚去购房,后脚就有装修公司天天电话;开了个理财账户,很快就有各种来自不同机构的理财产品推荐蜂拥而来;买了瓶奶粉,自此以后会收到多个平台的母婴产品或信息推荐。更夸张的是,曾有人抱怨,聊天聊到了某个信息,当打开新闻软件时,居然收到刚聊到的信息推送。“有点毛骨悚然的感觉,没有任何安全感,觉得到哪似乎都在被监视。”有网友说。

  隐私被偷窥的感觉定然不好受,在经历了这么多年隐私泄露后,维护隐私权呼声水涨船高,而维护隐私也从高呼变为了实际行动。

  日前,用户刘先生以“今日头条”APP在《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中未明确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却擅自上传并保存其通讯录,严重侵犯了用户隐私权为由,将今日头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金1元。

  “今日头条”请了中伦律师事务所为其辩诉。不曾想,“今日头条”6月20日的一番庭审辩词再次引发轩然大波。

  原告刘先生诉称,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在《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中未明确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擅自上传并保存了原告通讯录。在原告更换手机安装该软件并明确拒绝授权读取通讯录时,依然向原告推荐之前通讯录的联系人,严重侵犯了原告隐私权,违反了信息收集的“合理、必要”原则。原告认为,被告软件声称的智能算法不仅未充分提供资讯便利,而且让原告个人信息、隐私更多暴露在网络。

  其第二条辩称:通讯录信息并不属于原告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告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隐私信息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与其社会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其核心属性应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而电话号码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着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电话号码不但不应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不属于被自然人隐藏或不予为外人知晓的信息。隐私信息应当具有可识别化特征,即涉案信息本身或者与其它信息相结合能够识别出信息主体。本案所涉的“通讯录”,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信息有所差别。虽然通讯录中包含有个人姓名、电话等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并非是原告本人的信息,而是其社会网络成员的信息,故该等信息不属于原告的“隐私信息”。

  “oh,MG!通讯录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信息?电话号码还需要向别人告示?!这这这......太颠覆我的认知了。”网友纷纷在网上类似留言。

  不过,6月21日,“今日头条”对此作出否认回应:“关于媒体报道《今日头条:通讯录信息不属于用户隐私》相关新闻。今日头条绝对不认可‘通讯录不属于用户隐私’的说法。我们认为,律师答辩意见的观点需要结合完整的上下文和诉辩双方观点来理解,简单截取律师发言片段不能作为公司观点。今日头条尊重用户的个人隐私,用户数据必须由用户授权使用,权利属于用户,今日头条也一直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服务用户。”

  尽管“今日头条”否认自己是这样的意思,但该场庭审是直播形式,多位硕士以上学历人士在看了庭审词后,都认为“今日头条”在庭审上表述的确实是认为通讯录不是个人隐私的意思。“‘今日头条’的辩词,包括否认回应都让人有种无言以对之感,那么多人都能看到庭审,难道都理解错了?”一位律师表示。

  刘先生和“今日头条”的纠纷也显示出了人们开始充分重视自己的隐私权保护,无论结果如何都是一种进步。与此同时,隐私权的立法问题也在加速。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了专章规定。

  “建议人格权编草案扩大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畴”,委员吕建说,“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除了传统的带有个人识别特征的信息外,还应该包括个人行踪信息、个人网络浏览信息等这类信息。否则,一方面,可能被他人作为商业资源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暴露个人的生活偏好和隐私等”。

  委员刘海星说,草案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未提及网络虚拟身份,“未充分体现网络空间个人信息特点,建议有针对性地补充”。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也提出,“建议增加民事主体网络虚拟身份的相关规定。理由是,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世界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世界发生的各类情况也会出现在网络世界中,仅对网名提供保护还不够充分,与该网名匹配的身份信息、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是否需要保护、如何保护,还需要明确”。

  委员王砚蒙还有一些困惑:“草案当中有很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比如第81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其中就有不得以短信、电话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这个规定非常好。但是实际生活当中,它真能发挥作用吗?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显得有些空泛,而且实际上根本无法通过这样命令性的规定来阻止侵权的发生。当我个人信息被侵扰之后,这样的规定怎样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我以人格权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真的能够帮助到我吗?我还是有些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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