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洗式裁员途牛网应该给N+1还是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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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2017年年底,本年度劳动法大事件已经被纷纷总结

  2017年年底,本年度劳动法大事件已经被纷纷总结。不过,12月22日爆出的圣诞节前夜纳斯达克上市公司途牛旅游网大裁员,忽然跃入公众视野。这次裁员,还诞生了一个中国劳动法关于裁员惨烈的网络新词汇:血洗式裁员。

  来自央广网2017年12月24日的消息称:这两天,陆续有途牛员工在职场社交平台脉脉匿名区爆料,位于南京的途牛旅游网总部12月21号上午突然辞退不少于400名员工,有的部门被整个裁掉。据透露,这些员工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辞退的,一早收到公司通知,要求收拾东西当天走人。据基础研发部一名被裁员工透露,“不需要交接,电脑都不用还”。

  电脑都不用还,可见,途牛需要最短时间、最快速度、最简单处理、最小化社会影响的裁员动机是多么强烈。

  而来自凤凰网科技板块2017年12月22日消息也大同小异:从昨天开始,有在职场社交平台“脉脉”上认证为“途牛员工”的用户陆续爆料称,“位于南京的途牛旅游网总部12月21日上午9点半左右突然辞退大约400人,有的整个部门被裁掉,组织架构遭到“血洗。”据媒体报道,被裁员工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辞退,一早收到公司通知后,要求收拾东西下午马上走人。

  12月25日,华夏时报网报道:途牛内部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此次裁员并非网传的400名,而是不超过200人,占公司人员比例不超过3%,主要是途牛南京研发中心的研发人员

  22号下午央广经济之声的采访中,途牛网是如此回应裁员的,这是是公司正常的结构优化调整,为了集中运营核心项目,而且已经对离职人员进行了N+1的赔偿。

  途牛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对研发组织的结构进行了些调整优化,这样更便于我们实现统一的管理。通过核心项目的集中运营,加速提升产品,提升服务效率,从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不错,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三款和41条第一款第四项,两种类型的裁减人员,非常相似。甚至前一种裁员的理由为“客观情况”,与后一种裁员理由“客观经济情况”也非常相似。前种方式,习惯上被称为单方裁员,后种则习惯被称为经济性裁员。只不过,前面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与后面相比,要简单地多。

  单方裁员,法律要求的条件是4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经济性裁员,法律要求的条件是6个:人数超过20人或占比10%+提前30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裁减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显然,对照上述两种裁员方式所必须要的最低的法律条件,途牛网只能是采取单方裁员方式进行。所以职工们上午才被突然告知裁员,下午就需要立即走人。

  我们要推断,途牛采取的40条第三项,其事实与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范要求?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第26条里就对 “客观情况”进行了解释:“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而劳动法27条是指的什么情况呢?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简单地说,劳动部的这个判断标准,直接将破产整顿或经营困难排除在客观情况之外。所以,因为经营不善,效益下滑,企业采取的各种自救措施,比如资产兼并、业务调整、组织变动、机构精简等手段,从而直接导致劳动者岗位被裁撤的,均不能算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

  可以佐证的是,2017年6月江苏省律协出版的《劳动争议办案手册-参考案例篇》收集的张文忠诉玛雅多(中国)运输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案,以及同年8月江苏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推出《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汇编》,该汇编收集的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报的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里,上述判断标准要么直接出现在裁判文书中,要么在文书后的案例典型性分析中。这表明,在江苏省司法和劳动仲裁实务中,上述标准依然在使用。

  回到途牛网,我们可以见到相应的背景资料是:企业长期巨亏。调整人内部组织架构,血洗研发人员,实乃不得已之举。不过,途牛不要以为给了N+1,就使得裁员合法化了,事情没这么简单。

  也许有人要问,单方裁员,经济性裁员,都是裁员,经济性裁员的补偿金甚至只是N,没有加1。我为什么要否定途牛的做法呢?

  很简单,经济性裁员适用条件严格,对劳动者保护较强。这是我坚持途牛不应该单方裁员,也不符合单方裁员条件,而应当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方法。

  单方裁员,没有对象的限制、没有再招聘的约束。简言之,拉个名单,所有人统统撵走,再次招聘也不用。但经济性裁员就不一样了,劳动合同法41条第二款把长期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人员、家庭零就业且要养老养小的劳动者,单独保护起来,必须优先留用。也就是说,单方裁员,企业可以择优留用。而经济性裁员,企业没有这个权利,上述三类人员必须优先留用。这就是为什么企业喜欢采纳单方裁员而不喜欢适用经济性裁员理由之一。

  此外,单方裁员,裁了就走人,不存在今后招聘优先录用的问题。而经济性裁员,上述法律41条第三款则直接规定,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几乎没有几个企业愿意受这样约束的。这是企业不喜欢经济性裁员的理由之二。

  此外,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要求导致时间周期长,法定事项多,也是企业不喜欢用经济性裁员的理由之三。这在前文已做分析。

  最后,总结一下,途牛网的裁员并不像他们回应媒体所说的那么漂亮,除非被裁员工同意其经济补偿条件而协商解除合同,否则途牛网的血洗式解除合同,违反劳动法是必然的。这样,他们支付员工的补偿就不应该是N+1,而是:2N。

  推而广之,那些寒冬中迎风而立的企业,尽管面临经济效益极大困难,但效益不好终归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客观原因。不要投机取巧,还是老老实实地采用经济性裁员吧,否则一不注意单方解除就成了违法解除。

  个人简介:徐旭东,南京大学MBA,经济师,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部部长。

  杭州中院审理保姆纵火案时,因被告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宣布中止本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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