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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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你局《关于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京国土房管财字〔2000〕第443号)收悉

  你局《关于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京国土房管财字〔2000〕第443号)收悉。经研究并参照全国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的平均水平,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屋安全鉴定费适用于接受委托安全鉴定时执行,未经委托不得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三类房屋鉴定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80元;二类房屋鉴定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25元;一类房屋鉴定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70元。一栋房屋中有多种类型房屋的,按房屋类型分别计价收费。

  2.二类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按200元收费;

  3.一类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按240元收费。

  被鉴定的房屋面积超过起始价规定的面积标准时,先按起始价收费,超过起始价计费面积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1.80~2.70元计收,两项收费之和为该房屋的安全鉴定收费金额。

  (一)一、二类房屋中楼房居民户装修房屋的鉴定按三类房屋鉴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其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鉴定中涉及毗邻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收费需另议;

  (二)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的,可在相应工程类别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收费,但增加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房屋安全鉴定费总额的30%;

  (五)在有毒和高温等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按鉴定费的20%增加收费;

  (六)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对于定期成批量例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的40%收取;

  (七)委托方需要加急提前做出鉴定报告的(现场检测后三日内做出鉴定报告),按鉴定费的20~30%增收加急费;

  (八)本办法仅限于现场常规检测,不包括工程检测,如需进行工程检测的,检测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市、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五、房屋安全鉴定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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