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80后夫妻离婚一起还贷的房子算谁的?法院给了个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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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转眼10年,慈溪一对80后夫妻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转眼10年,慈溪一对80后夫妻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本想好聚好散,却因为婚前一方买的房,婚后共同还贷,这套房该如何分割问题,最终闹上了法院。近日,慈溪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给大家算了个明白。

  经法庭调查,小方当时向银行贷款18万元,还贷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打离婚官司时,该贷款已全部还清,还贷本息共计225419元。其中,203360.55元为小方与小胡登记结婚后共同偿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基本的意向达成一致了,剩下的就是计算小胡需要补偿给小方多少钱。综合购买时总房价、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情况、双方对现在房屋价格的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小胡所有,但小胡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补偿款410640元,小方则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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