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下房产是男方父母赠与还是夫妻共有?离婚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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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网讯 夫妻两人名下登记有一套住房和一间车库,离婚时,男方认为房产系其父母赠与,为其个人财产,女方则声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海门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赵某和被告杨某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涉案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赵某母亲与杨某原系同厂职工。1997年底,赵某、杨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期间互有往来,关系较好。1998年4月25日举行婚礼,同年11月4日生育一女。2000年3月17日补领结婚证。婚后赵某出国打工,杨某在家抚育女儿,一度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杨某于2014年至2017年6次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近几年,赵某、杨某共同生活时间、相互沟通少,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前几次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最大的是住房1套、车库1间是否属夫妻财产问题,赵某主张该住房、车库是其父母购置后赠与其,为其个人财产;杨某主张该住房、车库系夫妻共同财产。2018年4月,赵某再次起诉离婚。审理中,双方对房屋的主张观点不变,致调解不成。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赵某多次起诉离婚,期间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现赵某再次起诉离婚,鉴于赵某、杨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关于赵某、杨某争议的住房1套、车库1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2007年赵某父亲经手购房时赵某杨某夫妻关系正常,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抵押申请书等均记载为赵某、杨某二人所有,房屋贷款也由双方共同偿还,赵某未能提供该房系其父母购买赠与其的相关证据。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门法院认定争议的住房1套、车库1间为赵某、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冯宏新 通讯员周海云 张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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